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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例:美国法院为中国企业正名 鲁莽律师因草率诉讼被罚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4年9月11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报道

 联邦加州北区初审法院在本月4日宣布对两名律师进行处罚,因为这二人在并无合理证据的情况下,贸然起诉一家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证券欺诈,属于轻率诉讼。

 这两名律师是Great Dynasty国际金融公司(以下称GDI)的诉讼代理人。2012年初,GDI以中国福建制鞋企业太平洋(宝飘)公司(以下称宝飘公司)股东的身份将公司董事长李海庭(音,Li Haiting)、李志焰(音,Li Zhiayan)父子诉至联邦加州北区初审法院,称二人在2010和2011年度虚报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在公告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披露时进行人为夸大,与此同时向中国当局申报时进行不实缩减。

 由于GDI未能在诉讼中充分证明李氏父子的虚报行为、故意、违反受托责任以及其中的因果关系,联邦加州北区初审法院在去年11月就驳回了GDI的诉讼请求,但允许其修正后再诉。

 今年一月,GDI再次将李氏父子诉至联邦加州北区法院,称他们违反了证券法和管理人受信责任。李父子认为,GDI购买宝飘公司股份发生在所谓的“虚报”之前,因此不能证明他们购买了所称太高价格的证券。随后,GDI放弃了诉讼,宝飘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诉方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本应该对诉讼的基础和合理性作出专业的判断。在GDI的诉求完全缺乏依据和因果联系的情况下,律师提起诉讼是鲁莽、轻率的,近乎于恶意。因此,判决两位代理律支付被告宝飘公司为本案所付出的约163000美元律师费。同样,GDI也将面临处罚。

 李海庭事后表示,联邦加州北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将为中国企业在美国境内的证券交易和上市提供信心,它向中国企业显示了美国证券交易市场的积极法律环境。

 法佑律师指出,近年来中国在美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欺诈成为被告的例子尤为常见,大多数情况下均以败诉告终,而在本案中被告最终赢得官司,这说明美国法院重视证据,中国公司如据理力争仍有望胜诉,同时也再次证明了聘请可靠律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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