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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投资公司高管隐瞒以私人名义收购股票 被罚15万美元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5年8月3日

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一名中国籍投资公司高管利用其得知的美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进行私人交易,并试图以随后的公司交易加以掩盖,被美国证交会(SEC)发现后提起民事诉讼,陪审团认定其从事证券欺诈,联邦法官对其处以15万美元罚金,这名高管随后提出上诉,但被第七巡回法院驳回。

 本案当事人杨思明(音,Siming Yang)是一名投资业者,在美国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担任要职,他从中国募集资金,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了一家名为Prestige的公司,自己担任唯一雇员。SEC提到杨利用其掌握的众品食业(Zhongpin)在美国交易市场的有关内幕信息从事非法交易,并利用Prestige公司与众品食业之间的交易加以掩盖。

 众品食业系中国河南众品食业在美国注册上市的公司,在纳斯达克发行股票,并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发行期票。据SEC指控,2012年3月,杨思明利用他和中国公民范彩燕(音,Caiyan  Fan)合开的SogoTrade交易账户购买了2878份众品食业期权以及5000股众品食业股票,杨随后使用Prestige公司的账户购买了3,194,893股众品食业股票。

 在购买上述股份之后,Prestige公司已经持有众品食业超过5%的普通股,按照美国联邦法律,该公司必须向当局披露这一所有权,杨在提交给SEC的表格中披露了Prestige公司收购的事宜,但却未披露他为自己购买的股份,并宣称“在公司收购的股份之外,提交人所持的普通股份没有变化”。

 SEC据此指控杨思明利用掩盖手法实施交易(front-running trade),亦即投资业者在为其客户做投资交易前,先凭借内幕信息为个人非法谋利,并利用为客户所作交易加以掩盖;并指出杨所提交的报表中所作陈述具有欺诈意图,真实目的是以公司交易掩盖其先前的个人交易。

 陪审团后来认定杨具有欺诈故意,并且知晓其行为的违法性质,裁定其行为构成证券欺诈,法官据此对杨处以15万美元罚款,并且对其下达永久禁令,禁止其在今后从事违反美国联邦证券交易法的行为。

 杨对这一判决提起了上诉,认为:首先,本案的行为发生在美国之外,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其次,杨提出“以掩盖手法实施交易”并不违反联邦证券交易法;再次,杨认为自己在报表中未透露其个人的先前交易行为并不构成重大遗漏;最后,杨还认为法庭对他的处罚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第七巡回法院上诉庭经审查后认为,杨的四条上诉理由无一成立:首先,尽管杨的身份是中国公民,其注册公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但其从事的内幕交易所涉及的公司——众品食业是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在纳斯达克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两大美国交易市场上市,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杨的犯罪地是在美国实行,因此理应由美国法院管辖。

 其次,杨提出“以掩盖手法实施交易”并不违反联邦证券交易法的时机不对,他应当在初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就提出这一异议,而不是在上诉时再提出,因此已经错过时效,第七巡回法院不再考虑这一上诉理由。杨还认为他未披露的5000股与公司收购的3,194,893股相比微不足道,因此不构成重大不实,但法院认为这一异议同样应当在初审时提出,待到上诉才提为时已晚。

 最后,杨认为禁止他违反证券交易法的永久禁令处罚过重,属于滥用自由裁量;但上诉庭指出,初审法官是在充分考虑了杨对行业的了解程度和再犯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作出这一处罚决定,对于杨的违法行为是恰如其分的,并未构成滥用裁量权。综上所述,上诉庭对杨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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