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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佑:中国药厂维生素价格垄断案 美最高法院将做定夺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8年1月23日

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近年来在中美两国备受关注的中国公司维生素C价格垄断案,历经一波三折之后,美国最高法院于日前宣布将审查本案上诉裁决。而最高法院如何在美国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和中国政府主权利益之间做出衡量,相信会成为本案的最大看点。

 本案始于2005年美国维生素C购买者对四家中国制药公司提起的反垄断诉讼,被告包括河北维尔康制药集团(Hebei Welcome Pharmaceutical Ltd)、东北制药集团(Northeast Pharmaceutical Co Ltd)、江苏江山制药集团(Aland (Jiangsu) Nutraceutical Co )以及石家庄维生制药集团(Wei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其中江山制药在2013年5月以1050万美元达成和解退出诉讼,而其余三家公司仍继续作为本案被告。

 本案的原告包括美国多家食品、饮料生产商,均为维生素C的需求大户,在其集体诉状中指出,中国的制药公司垄断了美国维生素C市场超过80%的份额,但采用限制出口等方式人为抬高价格,使美国公司遭受损失。

 维尔康集团、维生集团两家公司一直坚称,其垄断行为是在中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强迫下做出的;而按照主权豁免原则,外国公司不应当为它在本国政府迫使之下,所作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负责。而中国商务部为本案也向纽约法庭提交了一份支持证明,这是中国政府首次以法庭之友身份(amicus curiae)向美国法院提交文书。

 中国商务部在文件中表示,两家被告中国公司确实是在履行政府的贸易政策,而法院如果判被告败诉,则会妨害中国对其政策的实施。甚至前商务部官员乔海力(音,Qiao Haili)也获准出庭为被告作证。但本案初审法官Brian Cogan最终仍未认可上述说法,陪审团在2013年3月做出裁决,认为被告应支付5410万美元赔偿,按照《谢尔曼法》的三倍赔偿计算,共计1.5亿美元。中国商务部在裁决做出后表示,中国政府对此“深感不安”,并向美方发出外交照会。

 但就在本案裁决做出超过20个月之后,审理上诉的第二巡回法院于2016年9月下旬撤销了这一裁决。上诉庭的态度与初审法官大相径庭,甚至认为本案根本“不应在美国审理”。上诉法官Peter Hall表示,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并且考虑到中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巨大不同,初审法官对于本案并不应当强行主张管辖权。

 Hall法官指出,考虑到中国政府的保护性政策中所维护的重大国家利益,以及中国政策与美国反垄断法的巨大不同,在本案中,中国政府的利益应当被置于美国反垄断执法的利益之上,“不论中方的动机如何,美国法院都不应对此主张管辖权”。

 但这一裁决随即又受到川普政府的质疑,认为 Hall法官对于中国政府主权利益做出了过度让步,要求最高法院对其裁决予以审查。华北制药的律师希望美国最高法院不接案,称上诉法院驳回本案并无问题。今年1月,最高法院表示将对上诉裁决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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