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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集团在美诉奥巴马并未获胜 双方律师或就"何为国家机密"展开激辩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4年7月16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奥巴马政府于2012年下令禁止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关联企业Ralls Corp在俄勒冈州修建风电场,理由是选址毗邻海军基地,可能危害美方国家安全;Ralls公司随即对此提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度,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共审核114份投资报告,只否决了一份,这唯一一份被否决的便是Ralls的风电场。因此法庭裁定奥巴马为何签发总统令应给Ralls 一个说法显然是一个合理公正的裁决。

2014年7月15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庭已对此作出上诉裁定,认为该公司有权质疑总统令提出的依据;虽然目前案件离“胜诉”还有很远,而且原告在走完法律程序后最终仍有可能输掉这场官司,不过至少在外资公司在美投资因涉及“国家安全”而受阻这一领域显现了些微曙光。

 Ralls公司注册地在特拉华,公司所有者是两名中国人。按照该公司原计划,风电场的选址位于俄州博德曼镇海军武器训练场(Naval Weapons Systems Training Facility Boardman)附近,美国海军在这里接受轰炸和电子作战训练,并从事无人机研发等项目。按照奥巴马的命令,Ralls公司必须在两周之内拆除现场所有建筑,并于90日之内从风电场项目中撤回全部资金。

 奥巴马的命令是对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决定的确认,CFIUS是由财政部部长领导,联合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和国务院组成的机构间委员会,负责对可能妨害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制止兴建风电场的决定是在CFIUS接到情报部门的威胁评估报告后,经分析做出的。目前CFIUS还在对联想收购IBM一案进行审查。

 但据联邦上诉法院日前对本案作出的裁定,Ralls公司有权对总统令的依据提出质疑,因为该命令“剥夺了Ralls公司的重大财产利益”但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尽管法庭并未讨论总统令本身是否违宪,但指出“缺乏正当程序构成明显违宪”。

 上诉法院指出,Ralls公司依美国宪法而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在本案中受到侵犯,因为该公司不仅无权查看政府据以作出决定的信息,而且也无法对有关决定提出抗辩;因此裁定将本案发回下级法院重审,CFIUS需向原告提交总统令所依据的非机密证据,原告将有机会对此进行答辩。

 法佑杨律师指出,有中文媒体报道本案时称Ralls公司已“胜诉”,实际上并非如此,原告并未起诉总统令本身违宪,而是起诉总统令程序违宪,因此法庭并未讨论总统令本身是否违宪,只是认为原告有权知晓总统作出决定的证据,并且只能查看其中的非机密部分,涉及国家安全机密部份的文件, Ralls仍无权查阅,显然,双方律师将要争论的焦点将是"哪些文件属于国家机密",更重要的是,在走完法律程序后,Ralls的收购案仍有可能被否决. 不过无论如何,这对在美投资的中国公司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当事方至少多了一个对当局证据进行答辩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可以依此制定出更好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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