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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美国移民局任性吊销EB5投资移民临时绿卡 投资人应怎么办?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5年7月27日

法佑律师专栏

杨 律师:如果你认为移民局只拒绝和吊销虚假申请和有欺诈行为的投资移民申请案,你就大错特错了。如果你认为你完全按照美国法律行事,真金白银投入资金,创造了就业机会,移民局也核准了你及家人临时绿卡,于是你放弃在国外的事业,举家搬来美国,买房置业,孩子就地上学,全家正慢慢融入美国生活,美国主流媒体不时报道中国的投资移民给美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多大贡献等等,你会觉得,美国是需要你的,你对美国经济的发展是有贡献的,正式绿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你又错了。

下面这23位投资人为一纸绿卡所受的折磨和他们最终的命 运,会让你感到美国移民法和司法制度的不尽人意之处超出你的想象,更重要的是,这23人只是上千投资移民在备受精神折磨后最终钱卡两失的一个缩影,希望我们对此案的深度分析能帮助对正在和准备与移民局打交道的国人全面了解美国司法运作,以便更好地规避在办理移民身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本 案23名投资人来自各行各业,不同国家,但他们都选择了同一个投资项目:西雅图美国生活公司(American Life Development Company LLC)于2009年6月23日在加州河滨市(Riverside)设立的ALDC区域中心。该公司从事EB-5投资移民已超过15年,主营项目为国人认为风险最小的地产开发。

2011 年1月西雅图美国生活公司为集资开发组建了合伙企 业Innovation LP,原计划招募24名投资人,每人投资50万美元,共筹集1200万美元资金用于重建河滨市的一处商业地产。该地产面积约8万平方英尺,另附带48万平方英尺停车空间,拟用作办公、工业和仓储等复合用途。

Innovation LP最后实际从23名投资人处募集到1150万美元,2011年1月开始向移民局递交526申请,前面8位申请人非常顺利,投资人的恶梦始于2012年4月,之后所送申请全部被拒,之前已经获得批准的临时绿卡,也被移民局全部吊销。

2012年9月13日,该项目的18名投资人聘用了佛罗里达一位移民律师在位于洛杉矶的加州联邦中区法院起诉了移民局,要求法院下达禁止令,禁止移民局对投资人签发递解令,这位在业界大名鼎鼎的移民律师,从业几十年,著书立说无数, 其主编的一本移民法律与案例更是从业移民律师的宝典,也是移民官员必备的手册,但是,这次,他却没有能够说服联邦法官, 2012年10月3日,法官Christina Snyder否决了投资人的诉求。

法佑律师仔细研究了该案法庭文件,起诉书正文共计66页(不包括附件),从下面几位投资人的遭遇,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移民局是怎样不顾事实和法律,先批准,后吊销,不断改变游戏规则,用“随心所欲”来形容移民官的所为,丝毫没有夸张绝对恰如其分。全面了解该案整个过程以后,你能看到移民官对此案的处理不仅与美国通过投资移民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机会的国策背道而驰,同时给投资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后果。

原出生在美公民为重获美国身份投资50万 临时绿卡批准后又被吊销

投资人 Courtney Carlsson 女士于1986年8月8号出生在美国芝加哥,按照美国法律,立即取得美国公民身份,8岁时随父离开美国长居欧洲,17岁时放弃美国公民身份,后以F-1 学生身份回美读书,为重新获得公民身份,她投了50万美元,2011年6月14日送件,5个月后(11月18日)获临时绿卡批准书。她随后递交485表希望尽快将身份从F-1转为临时绿卡 ( 投资移民申请人先送526表,526申请获准后,如投资人已在美国,就可在美国送485表等待临时绿卡的审批。如投资人在国外,则需要走不同的程序,到当地美领馆面谈拿临时绿卡后再入境美国)。

按照美国法律,在等待绿卡期间,可以申请工卡,随后移民局批准了Carlsson女士的工卡,她很快在纽约找到了她梦寐以求的工 作,成为Celine 时尚品牌纽约公司一员,并买下纽约一处房产,以为从此在纽约安居乐业,但是,2012年8月16日,噩运从天而降,移民局拒绝她的临时绿卡。工卡立即失效,学生身份在送 485表以调整身份时就终止了。她的美国梦就在这天戛然而止。

其实,Carlsson女士完全不用受此折磨,美国法律明文规定,未成年人是不能自动放弃公民权的,父母不能代为其未成年子女放弃美国公民权,后来也有多例未成年人因种种原因放弃了美国公民权,成年后要求美国恢复其国籍被拒的案例,但最终联邦法院都判移民局恢复了他们的美国国籍. Carlsson女士当时应该直接要求移民局恢复其美国国籍,即便移民局拒绝,她也可以到联邦法庭起诉移民局,相信联邦法庭会依据先例要求移民局恢复其国籍。当然,她的这段经历和本案无关,插入这段经历主要是提醒申请人,找对一个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可以为你节约百万美元,免受精神折磨。

夫妻投入毕生积蓄投资区域中心 否决时子女已超21岁

 

来自伊朗的Farsadani夫妇为他们自己和女儿提交了I-526申请,时间同样是在2011年6月14日,一家三口之前为来到美国耗费了大量时间,投入了毕生积蓄,满心以为拿到美国身份实现在即,没想到等来的却是移民局2012年8月8日的否决通知书;最令他们忧心的是,女儿Roza在送件时年龄不足21岁,而在接到移民局通知时已经年满22岁,按照移民法,她将再也无法以未成年子女身份与父母一道移民美国。

 

餐饮大亨喜获临时绿卡全家移民美国9月后又被吊销

 

另一名投资人江桂东(音,Guidong Jiang)在中国经营餐饮和地产行业多年,此次将长年积蓄投入Innovation LP希望拿到美国绿卡,2011年11月,移民局通过了他的I-526申请,就在江先生满怀希望的等待绿卡转正时,却传来晴天霹雳:移民局于2012年4月向他下达了撤销意向通知书,尽管江先生在答复中据理力争,他的临时绿卡最终于2012年8月3日被移民局撤销。

 

本可通过妻子移民的留学生为早获绿卡投资50万 取得临时绿卡9月后又被吊销

 

投资人孔德清(音,Deqing Kong)早在10年前从高中毕业后便来美读书,目前正在休斯敦大学读硕士,母亲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继父是美国公民,孔先生的妻子也是合法永久居民;本来如果他通过配偶身份移民,等待几年后也可领到绿卡,但由于一心想尽快移民美国,才走了EB-5投资移民途径,2011年11月17日,孔先生的I-526申请得到批准,他随后提交身份调整申请,并取得工作许可,但未料到2012年8月,移民局撤销了他的临时绿卡,他因此在学生签证到期后必须离开美国,而妻子为他提出的移民申请要等待数年才能轮到排期,这意味着他将在数年内被迫与家人分离,更为严重的是孔先生已经多年未在中国居住,早已切断原来的联系,现在被迫回国将难以维持生活水平,再加上移民局认定他有移民意向,将来即便以商务签证临时返美探访家人恐怕也将很难获批。

 

成功商人为子女教育申请投资移民 等待一年后被 移民局直接拒绝

 

另一名中国投资人李妮(音,Ni Li)女士在中国和丈夫开一家移动电话配件公司,经营多年颇有积蓄,参与本次投资本来是想让两个孩子将来在美国接受更好教育,但没想到他们的申请在2012年8月8日被移民局驳回,而且由于提交I-526表格意味着申请人有明显移民倾向,李女士的两个孩子将来也很难拿到在美留学的学生签证;本案另外多名中国投资人也面临与李女士相同的遭遇。

 

以上只是本案部分投资人的不幸经历,事实上,这23名投资人在过去均为事业有成的高薪人士,或者为将来事业发展,或者为家里亲人考虑,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以EB-5方式移民美国,投资人中有半数以上为中国籍。但现在遭移民局凭空拒绝,给他们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有的外国投资人因认为移民成功在望,已经做好了搬到美国的打算,卖掉了原住国的房子并在美租房居住,一心只待绿卡通过,但现在遭拒后面临被房东赶出的危险;还有的投资人家里不止一个即将成年的孩子在加州读大学,成绩全A,结果均在等待绿卡过程中年满21岁,将来无法随父母一道移民;凡此种种悲惨遭遇不胜枚举,而且这些投资人均留下了“有移民倾向”的案底,因此将来其本人或子女以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都非常容易碰壁。而且上述投资人处面临损失外,还不得不花钱请律师上诉。

移民局“随心所欲” 办案 联邦法庭仍予维持

 

 

纵观移民局的驳回理由,主要包括以下4条:

第一,移民局称原告未能将资金存入托管账户中,无法保证所有资金被用于经营,并证明该投资属于风险投资,但原告在回复中对这些说法均进行了驳斥。最重要的是移民法并未要求资金必须进入信托帐户。

第二,移民局认为原告一开始拟招募24名投资人,集资1200万美元,结果只招到23人,募集1150万美元;但这一数量已远超过绝对多数,且按照 每名投资人50万美元计算,1150万美元已经足够。移民局还列举了几项有出入之处,包括一开始拟定的租户数目与实际上一家租户租下整栋地产,并质疑为何 将部分资金用于翻新附近的一处建筑,等等。但原告律师指出,这些不一致之处都非常细微,并未构成重大偏差。

第三,移民局提出,如果租户的经营行为根据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不符合区域中心批准时被许可的经营范畴,则其创造的就业岗位将无法计入投资移民所需的岗位中;但律师指出区域中心设立当初并未依据NAICS,而且这一做法与移民局过往的一贯标准完全背道而驰。

第四,移民局还认为截止驳回决定做出时,项目资金尚未全部投资完毕,也没有创造出足够的工作岗位,但是联邦移民法并未规定申请人在提交I-526申请时必须 符合上述要求,事实上法律只规定投资人在提交I-526申请时只需证明其正在积极从事投资即可,而且其资金“将创造不少于10个工作岗位”,而并没有提到 必须“已经创造10个工作岗位”。

按照现行移民法,I-526只是EB-5移民的第一个环节,证明投资人已作出投资计划即可,但移民局的做法仿佛将这一过程当成了“最终环节”,要求投资人必须完成所有步骤,这明显不合情理。

法佑律师提醒:紧跟最新判例趋势 投资人当更加小心

 

 

法佑杨律师指出:尽管移民局的驳回理由不合逻辑,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但联邦法院却维持了移民局的裁决,这就树立了一个对投资人非常不利的先例;身为律师,当然要继续抗争,不断上诉直到联邦最高法院,直到推翻移民局的错误决定,但是,诉讼过程耗时耗力的程度是不熟悉美国司法制度的人士很难想象的,比如,在1996至1998年的投资移民大潮中,移民局中途改变法律 (要求投资资金一步到位,不得分期到位,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担保),上千资金未一步到位或项目有各种形式担保的投资人的绿卡全部被吊销,当然,部分投资人起诉了移民局,在花掉大量律师费时隔5年后,移民局与投资人最终达成和解,移民局容许投资人重新选择项目,重新投入50万或100万美元,以换取不被递解出境。至此,有些投资人已无资金再投入新的项目,有的投资人虽然还有能力再投,因为国外的生意不允许他们长期呆在美国等待而不得不放弃,只有部分投资人选择了重新投资,但是,直到今天,距他们首次申请投资移民已经将近20年,这一波重新投资的申请人还有部分人的申请仍在处理中。非常遗憾的是,20年前的悲剧,今天正在重演!投资人应该怎么办?

移民局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标准目前并没有改变,在法院判决已经做出并且尚未推翻的情况下,正在找项目的投资人没有必要用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去抗争。像本案中一开始拟定招募24名投资人,结果只招来23 人,按常识已达到绝大多数,但移民局仍将仅仅一人之差作为驳回理由,看似荒谬但法院居然予以认可,投资人必须引以为戒,越大的项目,要求雇人越多,需要招募的投资人越多,风险就越多,因此,投资人在考察项目时,一定要清楚这个项目计划要招多少人,已经招了多少人,满足移民局雇人要求的生意模式是否可行等等。只有这样,投资人才能做到知己知彼,好好利用法律这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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