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律师
以常柴雨(ChiaYu Chang)为代表的16名中国投资人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之间向移民局递交了I-526申请 (投资移民申请分两步,第一步递交526申请临时绿卡,2年后递829转正式绿卡),他们参加的项目为“幸运连锁农场”,原以为6个月后就会举家前往美国,于是有人卖了房子,有人转了生意,有些孩子告诉小伙伴他们很快就要到美国读书了,可是20个月的翘首期盼,投资人在2015年8月等到的却是一纸补件通知,虽然感觉很无奈,投资人还是配合律师提供文件,支付补件律师费,没曾想,投资人在2015年12月收到移民局“即将拒绝通知”, 2016年4月至6月,16名中国投资人的526申请先后全部拒绝试想一下,被折磨三年后得到的是一纸拒绝书!投资人的心情只能用欲哭无泪来形容
通常投资移民被拒不外乎两个理由,一是投资人资金来源非法,二是投资的企业没有按照移民法的要求雇佣足够的员工,但是这16名中国投资人被拒的理由非常奇怪,值得关注
显然16名中国投资人的资金来路没有问题,美国企业的雇员也满足法律的要求,可他们万万也想不到,由于他们的投资合同里有一“回购”(buy option)条款,根据该条款,公司可选择在投资人拿到绿卡后回购其股份,这么一段简单直白的语言,移民局却生生将其解读为担保还款,因此拒绝了他们的移民申请
移民法要求投资人的资金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担保,因此也称风险投资移民,过去移民局裁定资金是否有风险通常看公司或个人是否对投资款有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资金是否由投资人本人控制,可在这个案件中,投资人对投资资金完全无法掌控,也无任何公司和个人对他们的投资担保,16名中国投资人咨询律师后,起诉了移民局,指移民局无视事实,无理拒绝,有法不依
移民局律师对投资人的起诉是这样反驳的:“回购”条款彰显了投资人在没投资时就想到了退款的意愿,根本没有打算要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只想通过参加EB5项目拿到绿卡,还举了一个例子说明,说投资人在还没有投资时就说拿到绿卡就退出,这就像那些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的申请人,刚结婚时就签一合同说两年后我要与你离婚,完全是为了绿卡而结婚,这个比喻太不恰当,对回购条款的解释完全称得上逻辑混乱,整个分析也毫无说服力
好在主审此案的联邦法官约翰贝兹JOHN D. BATES头脑清晰,秉公办案,在了解基本事实,看完双方诉状后于2018年2月7日裁决,回购条款完全不构成对投资款的担保,投资人仍然冒着公司亏本甚至倒闭的风险,移民局对此案的处理属于随心所欲(arbitrary )反复无常(capricious),移民局应立即纠正
老天有眼,16个中国家庭总算是在2018年春节前收到了一份来联邦法院的大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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