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专业网站
 

法佑独家:因曾担保妻子移民 婚前协议约定离婚后“双方互不承担扶养费义务“条款无效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6年6月12日

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一名美国公民娶外籍女子为妻并为后者申请绿卡,婚前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双方互不承担扶养费义务,此后二人果然离婚,但女方向法庭申请判令男方支付抚养费,而男方指出女方之子有能力赡养母亲,虽然初审法庭驳回原告请求,不过上诉法庭认为,男方为女方签署了I-864经济担保书,理应保证后者的生活水准,该义务并不随离婚而消灭,而且女方之子的收入并非考虑的因素,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佑律师指出,这一案例很好地阐释了婚前协议与经济担保发生矛盾后的效力问题,对欲借婚姻移民美国的人有启发意义。

 本案被告YASHAR ERLER是一名美国公民,在2009年4月娶土耳其籍女子AYLA ERLER为妻,双方签有一纸婚前协议,约定离婚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婚后男方向移民局为女方申请绿卡,并签署I-864经济担保书,承诺将确保女方收入维持在贫困线125%以上,从而使后者不致成为美国公众的经济负担。

 但在三年后,这对夫妇离婚,女方搬去与儿子一同居住,并随后向法庭起诉男方,要求后者履行经济担保书中的义务,向女方支付扶养费。而男方辩称,首先二人签有婚前协议,约定离婚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其次,女方之子的工资可以确保她享有贫困线以上125%的生活水平,再次,女方还享有加州政府提供的营养补助(Food Stamp)和在土耳其的一笔退休金。

 初审法庭认为,尽管男方签署了经济担保书,但女方之子的收入已经可以确保母子二人维持贫困线上125%的生活水平,因此认定男方无需履行经济担保义务。

 原告随后提出上诉,上诉庭审查此案后认为,首先,尽管二人签有婚前协议,但男方在I-864经济担保书中承诺将保障女方的生活水平,直至对方1)成为美国公民,2)被递解或离开美国,3)死亡为止,该义务不随离婚而消除,因此双方婚前协议中有关条款应予无效。

 其次,女方之子的工资虽然足够支撑两人家庭,但初审法庭将女方之子的工资也纳入考虑因素并不适当,这种算法没有考虑到万一女方之子失业,或者有新成员加入家庭等诸多可能性,事实上男方所签署经济担保协议的对象仅限于女方一人,所以应当只考虑女方自己的收入。

 再次,虽然男方指出女方享有加州政府补助和在土耳其的退休金,但初审法庭没有认定上述资金是否属于女方的收入,以及其数额是否能满足女方的生活水准在贫困线125%以上。综上所述,上诉庭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新闻高级会员服务:获得该案独家法庭原件,原被告资料,证词证据,警察检方细节报告,更多内容,请联系我们。美国电话:+1 650-3311852     中国电话:+86-10-62962550
 
您有类似情况?
免费咨询律师
相关法律文件
 
独家后续追踪报道,请访问 法佑网 http://faayou.com
http://81law.com 法佑网版权所有,转载需注明"出自美国法律专业网站:法佑网 www.81law.com "。

热点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