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律师独家报道
按照美国移民法,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可为配偶申请永久居留权,一旦该配偶拿到永久居留身份,即便婚姻关系解除,身份依然有效,该配偶可再次结婚,并且为新配偶申请永久居留权,这在法律上被称之为第二优先配偶绿卡申请(spousal second preference petition)。
不过因考虑到假结婚案件频发的事实,美国国会在1986年修订有关法案,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如果在为配偶提交第二优先申请时,距离上次离婚不满五年,则申请人负有更高标准的举证责任,亦即其必须证明上一次结婚并非出于欺诈目的,如果无法证明,则当局有权驳回。
但上述法规在实践中如何究竟运用,相信会引起不少读者兴趣,这里法佑杨律师将结合近期判决的一则典型案例予以分析,从而解答“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获绿卡,离婚后多久才可为新配偶申请绿卡”的疑惑。
本案当事人陈怀洲(音,Huai Zhou Chen)在2006年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获得绿卡,2007年离婚,同年与一名中国公民肖萍(音,Ping Xiao)结婚,他在2012年为新配偶申请绿卡,但移民局以具有欺诈嫌疑为由,要求其证明前一段婚姻并非欺诈,并于随后以陈未满足举证责任为由,驳回其申请。
陈因此向法庭起诉移民局,认为当局的驳回决定于法不符,法庭经审查后指出,法律确实规定,对于距离上一次离婚不足五年的第二优先配偶绿卡申请,当局有权不予批准,除非(1)申请人可以证明其上一次婚姻并非出于逃避移民法限制的欺诈目的;(2)上一次婚姻的终止原因是由于原配偶死亡。
而事实上,本案原告陈怀洲在2007年5月与原配偶离婚,2007年8月与现任配偶结婚,他在2012年8月向移民局为现任配偶申请绿卡,实际上距离上一次离婚已经超过五年。而法律明文规定,只有距上次离婚不足五年期限的第二优先配偶绿卡申请,才受到高标准举证责任的限制,亦即满五年之后,便不再受上述限制。法庭因此认定移民局要求陈提交上次婚姻并非欺诈的证据并不合法,遂下令撤销原驳回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法佑杨律师指出,本案的法庭判决明确显示,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获绿卡,离婚五年之后再为新配偶申请绿卡,便不受“上次婚姻并非欺诈”的举证责任限制,否则仍需提交材料,证明上一次婚姻并非假结婚。此外须注意的是,移民局往往会随心所欲诠释法规,以片面的理由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在这种时候就需要请一名可靠的律师出面,向法庭厘清法律原文的真正逻辑,据理力争,才会有更大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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