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杨律师专栏
杨律师:本案讲述的是申请人持j1签证赴美,后与美国公民结婚,在申请豁免过程中,屡遭移民局刁难的过程,通过这个案例,申请人可以知道以下4个事实,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1. 移民局有时会无理拒绝申请人的合法申请,
2. 申请人必须自己花钱雇律师去纠正移民局的错误,
3. 纠错律师费会超过5万美元,时间可能长达5年
4. 法庭会判移民局赔偿申请人为纠错而花费的律师费。
本案当事人Linda Guerra是洪都拉斯公民,于1989年通过美援署(USAID)的交流项目,持J-1签证来美接受教育培训,住在华盛顿州,按规定她需在培训结束后返回洪都拉斯两年,除非取得豁免证明。
当事人身份调整申请多次被无理驳回
当事人在1994年向移民局申请庇护,并在申请受理期间于2006年与中美洲男子Fermin Trabanino(后来成为美国公民)结婚,Trabanino在同年依据《尼加拉瓜调整与中美洲救济法案》(NACARA)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随后便为妻子申请身份调整,而当事人也同时向移民局和国务院提交了对于J-1签证中回国两年条款的豁免申请,其中提到洪都拉斯政府未表示反对,但国务院却在2008年驳回了这份申请。
当事人随后在2008年以“极端困境”(exceptional hardship)为由提出第二份豁免申请,其中提到丈夫的病情恶化,但移民局却错误地将这份申请移交给了旧金山庇护办公室,尽管当事人的律师后来发函十余次催问,但移民局仍未将其申请移交至正确的办公室,当事人向旧金山办公室申请面谈延期被拒,但却未收到通知,导致其庇护申请最终因“未能按时参加面谈”而遭驳回,并收到了面临递解的出庭通知(NTA)。
当事人随即在2009年7月对当局提起诉讼,要求法庭下令其对J-1豁免申请做出裁决,以便移民局通过其配偶身份调整申请,她在8月份按照出庭通知来到移民法庭,却得知法庭并未收到该通知;当事人在9月收到移民局通知,才发现当局错误地将她当作了一名在2006年入境的中国人,而且宣称她未能提交丈夫的病历证明,事实上她在同年8月已经补充提交了丈夫病情恶化的病历证明。
当事人的律师向移民局指出了错误,后者将情况通知了国务院,但国务院仍在2009年11月驳回了当事人以极端困境为由的豁免申请;当事人为此在2010年再度提起诉状,中间经过一次修订诉状和豁免申请第二次遭驳回等种种波折之后,移民局最终在2011年批准了当事人的庇护申请,而不需要经过J-1豁免程序。
法庭认定当局“无理刁难”属恶意 应赔偿当事人律师费
当事人与丈夫随后向法庭提出,移民局与国务院在申请审批中多次无理刁难,故意拖延案件进度,导致了长达四年的诉讼,当事人夫妇为此支付了高昂的律师费,而且丈夫的病情也因此加重,遂以当局具有恶意(bad faith)为由要求法庭判处其赔偿律师费。
法庭经审查指出,当局在本案中的恶意行为包括:在当事人律师多次催促后仍拒绝将其申请材料移交至正确的移民局办公室,在未通知当事人延期被拒的情况下便以其未按时参加面谈而驳回申请,向当事人寄出出庭通知后却未能通知法庭,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无故拖延,等等,上述无理刁难不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妨害了司法公正。尽管当事人最终获得了批准,但当局仍需为其恶意行为造成的额外损失支付赔偿。
据此,法庭认为当局应赔偿的数额应为其恶意刁难造成的额外诉讼小时乘以合理的律师费率,上述“额外时间”包括当事人的律师为诉讼起草文件及答辩状的时间,但不包括律师开会和研究案情的时间,通过计算其总额为56,193.00美元,遂于2014年10月判处当局向当事人赔偿上述数额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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