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一名中国女子与美籍丈夫结婚,领到绿卡后与他人生下两个孩子,后与丈夫离婚;她后来申请入籍并获得批准,却在数年后被当局追查到她在前一段婚姻存续期间,曾与孩子的生父举行过婚礼,遂以重婚和虚假陈述为由,提起剥夺公民身份程序,要求法庭根据被告之前的认罪书判决剥夺国籍。但法庭最终认定这名女子并未满足重婚的条件,并非故意虚假陈述,遂驳回当局动议。
已婚女与第三者生下二女 并举行婚礼
本案当事人李寻梅(音,Xunmei Li)生于中国,在1997年与美籍男子Antony Bambrough结婚,在1997年因这段婚姻获得有条件绿卡。李在1999年生下一女,最初登记Bambrough是父亲,但后来改为华裔男子陈刚(音,Gang Chen);2002年李又为陈生下一女,同年拿到正式绿卡。李于2002年7月在加州与陈举行了形式上的婚礼,但并未打算与陈合法登记结婚,因为她在法律上仍是Bambrough之妻,2004年,她和Bambrough离婚。
李在离婚后的同一年向移民局提交了入籍申请,在N-400表格问卷中“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离异”,婚姻次数填的是“一次”,而且没有提供子女的信息;她对问卷中“是否犯罪并未被逮捕”的回答是“否”,对“是否曾同时与超过一人结婚”的回答也是“否”;李因此在2005年成功入籍。
移民局以隐瞒重婚要求剥夺国籍
但当局在2008年6月对李、陈二人提出刑事指控,称二人利用欺诈手段获得美国国籍,一旦定罪将剥夺公民身份。当局后来修改诉状,指控李在入籍时作出不实陈述,这一罪名并不必然导致剥夺国籍,李因此认罪,承认她在入籍申请中提供的有关婚姻状况、子女等信息“确有不实或故意误导之处(were false or intentionally misleading)”。
不过当局在2012年对李再次提起诉状,要求剥夺其公民身份,理由包括:李在入籍时提供虚假证词,违反“良好品行”(good moral character)条件;李犯有虚假陈述和重婚等道德败坏(moral turpitude)的罪行,等等。当局要求法院依据李之前的认罪书作出判决。
法庭认定重婚罪尚未成立 不构成重大隐瞒
但法庭指出,即便当局提供了李的认罪书,这并不代表李对于诉状所指控的全部事实予以承认;事实上,本案需要审理的事项与李在认罪书中所承认的事项并不完全一致,李在认罪书中也对当局的部分指控进行了否认,例如她承认自己在2005年的面试中有过口头不实陈述(false statement),但口头上的不实陈述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伪证”(false testimony)。
法庭还表示,剥夺当事人公民身份会产生重大后果,因此必须谨慎,按照法律,当局必须证明两点:(1)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公民身份;(2)上述非法手段是指通过隐瞒重大事实或者故意歪曲事实。在本案中,当局指控李隐瞒了她重婚的重大事实,但并未指出李违反了哪一条法律;如果依照加州婚姻法,重婚必须具有“故意”,但李已经明确表示她当时并不想真地和陈结婚,因此法庭并不能认定她犯有重婚罪。
综上所述,法庭认为当局并未证明李是通过隐瞒重大事实或者故意歪曲事实的手段获取公民身份,因此对其要求判决剥夺国籍的动议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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