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律师特别报道
2013年5月24日消息,一名身为美国公民的女子为在阿富汗的丈夫申请签证来美,原本一切顺利,丈夫却在面谈后收到美领馆的拒签通知,称因他“涉嫌恐怖活动”为由而拒绝其入境,女子随后多次向领馆发出质询,但对方均拒绝进一步说明详细理由。女子遂将此案诉至法庭,历经上诉后,第九巡回法院最终认定领馆拒签的理由并不合法,而且涉嫌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
本案原告Fauzia Din是一名美国公民,她和丈夫Kanishka Berashk在2006年结婚,后者是一名阿富汗居民,曾在塔利班政府社会保障部任职;Din在婚后为丈夫申请来美签证,移民局在2008年2月通知她申请已经受理通过,数月后签证中心告知面谈事宜,Berashk在2008年9月前往伊斯兰堡美领馆进行签证面谈,并如实告知了自己曾在塔利班政府任职的情形,签证官随后告诉他有望在二到六周内收到签证。
但这份签证迟迟未到,Berashk夫妇为此多次给领馆打电话,却在2009年6月收到一份拒签通知,称按照《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条及《美国法典》第8章1182(a)条之规定,他的签证被拒绝,且该拒签无法被豁免;Berashk要求领馆给出具体解释,得到的答复却仅仅是他涉嫌“恐怖活动”,并表示依照相关法规,不会给出具体的拒签理由;之后Din也多次要求领馆给出详细理由,但均被拒绝。
Din遂向法庭起诉领馆有关官员,要求法庭下令领馆依法处理原告丈夫的签证申请,并宣告有关部门对法律的适用违宪,且违反行政法。此案经初审法院驳回后,上诉至第九巡回法院,法庭最终认可了原告的请求。
上诉法庭认定为,Din身为美国公民,有权对她丈夫签证被拒一事提出质询;领馆的拒签理由中没有给出任何的事实依据,仅凭宽泛的“涉嫌恐怖活动”便加以拒绝并不属于合法的理由;按照有关法规,领馆确实没有义务对于申请签证的外国人就某些拒签类型给出具体理由(如事关国家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领馆有权拒绝向美国公民或法院提供上述详情。上诉庭因此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判决,撤销了初审法院的驳回裁定。
法佑杨律师指出,本案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因为许多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申请美国签证被拒,但领馆却拒绝给出具体理由;而本案的处理结果告诉我们,申请人完全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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