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律师特别报道
近年来L-1A签证审批重现曙光(点此查看报道),申请跨国公司主管签证再度成为赴美热门选择。法佑律师指出,尽管移民局每年均会驳回大量L-1A申请,但这其中的大部分在上诉后均被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翻案,这就向意欲申请L-1A签证者或签证持有人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
第一、只要申请人本身“货真价实”,公司在美依法经营,则L-1A签证获批不是难事;
第二、即使申请被拒绝,也完全可以提起上诉据理力争;
第三、聘请一名熟悉L-1A签证领域的可靠律师,将是您申请或上诉成功的关键。
这里再向读者推荐一则去年发生的真实案例:一家大型IT跨国公司为其一名项目经理(下称“受益人”)申请L-1A签证,该经理负责的项目包括六名技术人员,申请方声明受益人的职责主要为管理工作,但在2010年被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驳回,其理由是该公司在全球共拥有14万名雇员,但受益人的下属仅有六人,由此断定其职位在公司中“并不重要”;此外,受益人的工作时间“大部分被用于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不符合一名管理人员的条件。
申请方通过律师提起了上诉,律师向AAO指出,移民局并未考虑到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到该公司在42个国家设有101个中心,共有140个办公室,为上千名客户提供服务;受益人负责的大型项目是与该公司其他项目相互独立的,需要专人监管,因此移民局将受益人的下属人数与公司全体雇员数量相比较,从而得出其职位“并不重要”的推理过程不妥。
AAO经过审核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方能够证明受益人所负责的项目属于大型项目,其客户可产生的营收对于公司尤为重要,该项目经理需要主管级别的人员方可胜任;申请人还证明受益人对其所负责的事项具有裁量权,尽管受益人本人的职责包括一些技术性工作,但其大部分工作时间用于管理事务,因此符合申请L-1A签证的条件;AAO因此宣布对移民局之前的驳回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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