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律师特别报道
美国证交会(SEC)于2013年2月6日正式起诉芝加哥会议中心及其总裁安晟(Anshoo Sethi),指出被告策划了巨大骗局,欺诈移民局和250名投资人,卖出超过1.45亿美元股份并收取1100万美元管理费(点此查看报导)。对此法佑网早在2011年便已做出预测(点此查看报导),并且提醒投资人切勿上当(点此查看报导)。
针对不少投资人在SEC起诉后持观望态度,坐待资金归还的现状,法佑杨律师指出这样做存在风险:因为SEC与投资人的最终利益并不一致,投资人如不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将错失取得绿卡的良机,且不一定能最终如数收回投入资金。杨律师提到投资人在现阶段可向法院提交介入动议(motion to intervene),以实现对于被SEC冻结款项的支配权,但也指出了这样做可能面临的问题(点此查看报导)。
耐人寻味的是,在本案的最新进展中,针对投资人Dong Mei Xu于2/19日提出的介入动议,SEC于3/6日向法庭提交了动议:请求法庭否决投资人提出的介入动议。
在其16页的反对投资人介入文件中,SEC依据现行法律和案例提出了三大反对理由。
第一大理由:SEC指出, 证券法第21章第(g )条明文规定,同时,SEC列举了8例私人寻求介入SEC诉讼的法庭判决,这8个案例均涉及SEC启动诉讼并查封被告财产后,投资人要求介入,法庭最后都判私人无权要求介入。SEC同时也提及两例法庭同意私人介入的案例,但指出,这两例和芝加哥会议中心案完全不同:他们寻求的介入的理由不同,他们寻求介入的时机也不同。
第二大理由:根据第七巡回法庭诉讼条例第24章(A)条, 投资人要介入需要满足4大条件,除第一条及时提出诉讼之外,其它3条都未满足,比如,投资人提出的要保护他们申请移民的权利, 实际上美国法庭早有判例, 外国人申请移民美国不是宪法要保护的权利(“admission to citizenship under the law is not a right but a privilege”)。投资人的提出的如果不介入他们的移民会被耽误,但是申请移民不是汇50万就行的事,还有其它很多要求,比如接受投资的企业和项目等等,投资人没有提出具体事实说明他们的移民会怎样被耽误。
第三大理由: 如果法庭同意Xu 的介入动议, 那么可能更多的投资人会要求介入, 那将会造成整个诉讼过程不当延迟,另外,Xu 除了要求退回50万投资款,还要求其它赔偿, 而任何赔偿都将从目前SEC查封的总资产中扣除,这样必将造成对其它方不公。
法庭定于3/19日对此动议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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