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7月15日消息,一名中国女子因与美国公民结婚而取得合法居留身份,二人离婚后,她的前夫以该女子“无意工作”为由,拒绝按约支付给她的供养费;不过第七巡回法院认为,若该男子拒绝供养前妻,将给社会带来负担,遂判决其必须支付赡养费。
本案原告刘文芳(Wenfang Liu)在2005年与比她大19岁的美国公民Timothy Mund在中国成婚,两年后迁至威斯康辛;Mund同意帮妻子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在I-864经济担保书(Affidavit of Support)中声明:他将按贫困线的125%标准向妻子支付赡养费,即使二人离婚也是如此。以上条款仅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失效:1.担保方(男方)死亡;2.外国人(女方)连续受聘工作超过40个季度。且担保方只需支付女方收入低于贫困线125%的差额部分。
但当二人在2008年离婚后,前夫Mund拒绝向原告支付赡养费,理由是她并未积极寻找工作;而原告亦因此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后者向她支付允诺的赡养费,每年约13500美元。一开始初审法院判原告败诉,但上诉法院肯定了她的请求。
主审此案的第七巡回法院法官、知名学者波斯纳(Richard Posner)认为,国会立法之所以设立私人供养义务,其用意是为了避免新来的移民因贫困而需要财政供养,从而成为公众之负担;尽管司法部宣称法律提倡新移民“自食其力”,但这并不是国会立法的目的,这条法律不是为了保护担保人,而是旨在保护纳税人和慈善机构。
波斯纳法官指出,即使减免赡养费的数额,也不会带来更有利的结果,因为贫困线毕竟被设定在一个很低的生活标准;他裁定本案被告Mund的供养义务不应得到减免,原告有权得到赡养费。
第七巡回法院的判决可归纳如下:依照联邦移民法规,为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权提供担保的美国公民,有义务向该外国人提供经济支持,而不论该外国人是否积极地寻找工作。
法佑律师指出,本案中的供养纠纷在华人社区中尤为常见,新移民应多加了解美国移民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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