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3月30日联邦第一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irst Circuit)消息,一名中国男子在96年非法入境美国,移民局于97年对其发出递解令,不过后来考虑到当事人年龄尚小,且无犯罪记录,遂允许其自愿离境。但他并未离开美国,而是在当地娶妻生子;当局在2010年再度启动递解程序,该男子提请重审此案的动议最终由于证据不足,未得到法庭认可;因法庭认定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中国政府会因为宗教原因,而对其施加迫害。
华人被判“自愿离境”后仍滞留在美,11年后重提政庇申请
本案当事人陈杭(音,Hang Chen)在1996年10月非法进入美国,移民归化局在1997年6月对其启动递解程序;陈在9月份的出庭陈述中提出政治避难请求,但移民法官并未采信相关证据,不过考虑到陈的年龄较小,且无犯罪记录,遂允许其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如其未能离境,再启动递解程序。
双方对这一决定均不满意,正准备上诉之时,陈的律师突然宣布撤诉,理由是陈已经返回中国;移民局遂将法官的决定作为终局裁定,并撤回了上诉。
但事实上陈并未离开美国,而是留在当地并娶妻生子;他后来向当局声称是律师当年欺骗了他,使其误以为移民局已驳回了上诉,而且他也不知道律师曾向法庭谎称他已回国的事实;更为糟糕的是,该律师现已去世,他的卷宗已无法取回,而他本人直到2007年才知道所发生的一切。陈杭在2010年8月被ICE逮捕,他以上述理由向移民局申请重新审理此案。
上诉委员会裁定申请人证据不足,驳回重审请求
移民局上诉委员会在2010年10月驳回了陈杭的动议,认为他在撤诉后11年才提出重审请求,已经超过时效。即使情况真如陈所说——他的律师欺骗了他,导致他误以为案件已被驳回;陈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为申请案件重审付出了合理的努力。上诉委员会没有发现这种努力的迹象,而且得出以下结论,一、陈缺乏申请依据公平原则(doctrine of equitable tolling)而重新调整最后期限的理由;二、本案也不属于上诉委员会需要自发(sua sponte)重新审理的特殊案件类型。
陈第二次提出重审请求是在2010年12月,指出移民局错误的采纳了美国国务院在2007年发布的国家概况报告(Country Profile),这份报告中提到了中国政府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现状已有所改善;陈提到,一名德国教授的报告质疑了这份国家概况的准确性,移民局不应援引这份报告,来驳回陈的计划生育避难请求。
上诉委员会指出,陈并不能证明国务院的报告存在重大错误,而德国教授的报告也并非专家出示的法庭意见,因此上述主张无法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的改变。
陈还提交了数份来自中国的证明,以支持他回国后可能会被强制绝育的说法;但上诉委员会发现这些证据并未依法通过认证,而且许多资料已经十分陈旧;陈还提出,中国政府对于一些信仰基督教的人士实施了逮捕或骚扰,而他自己由于信仰基督,也会面临这些迫害;但上诉委员会指出,仅凭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他回国后将因其宗教信仰而面临迫害,或受到酷刑折磨。
综上,上诉委员会否决了陈申请重新审理此案的动议。
巡回法院认定上诉委员会结论正确,维持原判
陈对上诉委员会的裁定不服,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第二巡回法院在2012年3月30日做出的裁定中,维持了移民局的判决,认为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在法律上并无重大错误,在推理上也不存在武断或反覆之处;陈第二次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国务院的国家概况报告具有实质错误,也就无法支持其关于政治避难的主张。因此陈在留居美国十余载后,终究难逃遣返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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