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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永久居民犯盗窃罪触发递解程序 上诉被驳面临递解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1年12月28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1年12月7日,第九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驳回了邝权彪(Chuen Piu Kwong,又称Philip Kwong,音译)复审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BIA)递解决定要求,邝将失去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永久居民入境7年后被定以一级盗窃获刑两年  递解程序由此启动

邝是中国公民,1990年,邝获得了美国永久居留权,来到美国。1997年4月,邝对违反加州刑法典(California Penal Code)459条的入室盗窃罪名表示认罪,并被判处两年监禁,这一定罪拉开了递解程序的帷幕。

移民法官根据州法院对邝定罪判决的摘要作出了移除邝永久居民身份的决定。这份摘要显示邝对一级盗窃罪名表示认罪,并被判处了两年监禁。移民法官认定邝的定罪是暴力犯罪,属于恶性重罪,符合递解条件,遂作出了递解决定。

邝提出申请,要求停止递解,但移民法官驳回了这一申请,随后,BIA维持了移民法官递解及拒绝停止递解的决定,并驳回了邝以律师工作不力为由提出的复审递解决定的动议。

上诉法庭:依据判决摘要认定一级盗窃属恶性重罪正确,符合递解条件

上诉法庭认定,鉴于邝在递解听证及向BIA上诉时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判决摘要对于一级盗窃的认罪存在不正确的地方,也并没有对此提出任何主张,因此上诉法庭认定,移民法官和BIA依据判决摘要作出决定并无不妥之处。

那么,邝的一级盗窃罪名是否属于恶性重罪呢?上诉法庭认为,解答这一问题的焦点在于:邝的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是否对他人实施了身体上的胁迫、是否对他人的财产带来了重大风险。法庭认为,非法进入有人居住的建筑物符合以上要求,因此邝的一级盗窃罪名属于恶性重罪。

由上,上诉法庭维持原判:依据邝的判决摘要认定一级盗窃罪名属于恶性重罪没有问题,邝符合递解条件。

以律师工作不力为由提出复审动议  上诉法庭裁定驳回

邝辩称自己的前任律师工作不力,因此BIA依据该律师主张所作出的拒绝复审动议的决定存在错误。

根据以往判例,只有当律师在递解听证中工作不力,导致外国人的递解程序存在根本上的不公平、致使外国人不能在案件中合理表达自己时,才算是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

上诉法庭表示,邝的律师向他询问了他对于返回中国的恐惧以及理由,并为邝停止递解的要求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考虑到律师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上诉法庭认为该律师并没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因此,BIA依据该律师表现作出的裁定没有错误。

由上,上诉法庭驳回了邝以律师工作不力为由提出的复审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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