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1年10月,美国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驳回了一则移民局上诉委员会(BIA)的之前决定,认为该机构在一起排除遣返(deportation exclusion)案件中采纳的规则有误,并不足以实现移民法规的真实意图,遂予以否定;一名在二十多年前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的菲律宾男子将因此有望获得遣返救济(deportation relief)。
移民局:杀人属“暴力犯罪”,丧失遣返救济资格
本案的上诉人Joel Judulang出生在菲律宾,已获得在美永久居留资格;他于1989年被认定犯有杀人罪,其间他依旧住在美国;2005年Judulang被认定再犯盗窃罪,这一次移民局打算将其遣返,国土安全部认为杀人属于“暴力犯罪”,犯此罪者将丧失获得遣返救济资格,因此拒绝他提出的救济申请。
最高法院提到,当局在这一过程中援用的是“可比性理由”(comparable-grounds)规则,即按照被遣返人员所犯罪行的法定分类(Statute Category)来决定他/她是否有资格被取消遣返,但这一规则缺乏合理性。
依照1996年废止的《移民与国籍法案》,司法部长有权自由裁量某一外国人是否可以被排除在遣返程序之外,前提是该外国人在美至少合法居住七年,并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虽然这一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但司法部认为国会后来修订此条所增加的“遣返取消”(cancellation of removal)程序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本案。
最高院:“法条比较”规则过于武断
当局在确定Judulang是否享有排除资格时所使用的“可比性理由”方法之所以并不合适,是因为它将外国人是否应被遣返仅仅与其所犯罪行的分类联系起来;例如按照上述规则,一名因携带可卡因而被定罪的外国人有可能不会被遣返,而另一名性侵未成年人的外籍犯就无法享受此待遇;这仅仅因为携带可卡因的罪名被列入了法条中可以避免遣返的情况,而性侵罪就没有。最高院指出这一理由站不住脚,原因在于它没有考虑“该名外国人是否更加适合在美国居留”这一情况,而纠缠于无关的法律分类,此举并非适当的执法方式。
犯罪类型不足以决定移民去留
主审此案的Kagan大法官指出,移民当局仅仅依靠无关的法条比较来决定一名“与美国具有长久联系的合法居民的去留”这一重大事项,这是与移民法的意旨所背道而驰的,也不是出于经济性或一贯性的考量;她认为上诉委员会的做法过于武断,有违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综上,最高法院驳回了移民上诉委员会的维持决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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