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一位越南女子嫁给自己身为美国公民的叔叔,在申请绿卡环节中受阻,移民局以法律规定乱伦婚姻无效为由拒绝颁发绿卡;但在当事人诉至法院后,法庭以这名叔叔并非当事人的亲叔叔,而只是其父/母的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兄弟为由,裁定婚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乱伦“,因此合法有效。
申请人Huyen Nguyen是越南公民,2000年与美国公民Vu Truong结婚,取得有条件居留权,两年后Nguyen向移民局申请正式绿卡,但当局发现她的丈夫同时也是其叔叔,遂以《纽约州家庭关系法》中禁止乱伦的有关条款为由,认定婚姻无效,拒绝颁发绿卡。
当事人遂诉至法庭,第二巡回法院受理后,将本案发回纽约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最高院于日前认为,由于Truong的身份并非Nguyen的亲叔叔,而只是“半个叔叔”(half-uncle,指当事人之父/母的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兄弟),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列,因此这段婚姻合法有效。
法庭指出,《纽约州家庭关系法》所禁止的“半血缘关系”(half-blood)婚姻仅限于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但对于半血缘关系的叔/伯/姑与侄子/女结婚并不禁止。
法庭还指出,直到1893年之前,在纽约州表兄妹之间、亲叔叔和亲侄女之间结婚都是合法的,这种关系之后才被法律视为乱伦,因为考虑到上述婚姻可能增加遗传病的几率,不过在半血缘关系的婚姻中,这种几率要小得多(仅为纯血缘关系的1/2),所以从科学的角度来说,没有必要禁止此类婚姻。
但也有法官表示,若确认此类婚姻并非乱伦,可能导致家族中长辈利用其地位对半血缘关系的晚辈实施性剥削,或造成家庭不睦,因此仍持保留意见;上述法官已要求纽约州立法者对有关法规做出进一步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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