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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违背婚前协议在国外索取济助,夫在美申请临时禁令遭法庭拒绝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7月24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1年3月8日消息,一对华人夫妇在纽约结婚并立有婚前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不得向对方索取经济支持;后来二人迁往新加坡居住,妻子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并向丈夫索取包括扶养费在内的附属救济;而丈夫则向纽约法庭起诉寻求救济,并要求法庭发布临时禁令,以禁止妻子向自己索取经济支持;纽约法庭驳回了该男子的动议,认为双方的婚前协议并未提及该协议在纽约之外的可执行性,而且妻子在新加坡起诉离婚并未构成欺诈或重大失误,并未满足下达临时禁令的条件。

妻子不顾婚前协议请求济助,丈夫在美申请禁令

 本案原告、男方孟福才(音,MICHAEL CHIA HOCK MENG)与被告JULIE LYNN ALLEN于1999年11月在纽约结婚,二人之前在9月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规定双方均不得向对方索取经济支持,该协议亦未约定子女抚养费。此后二人曾在马来西亚、加州和新加坡等地居住,但在纽约没有居所。

 2010年1月8日,女方向新加坡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附属济助(ancillary relief),其中包括临时和永久性质的配偶赡养费,当地法院于同年5月判给她和女儿一份未经分割的临时补助(temporary unallocated support),并说明这份补助并未考虑二人于1999年在纽约签订的婚前协议;丈夫对法院的临时补助决定提起上诉,新加坡高等法院因此撤销了这份决定,案件仍在新加坡做进一步审理之中。

 而与此同时,丈夫也向纽约法庭提出救济请求,妻子则要求纽约法庭予以驳回,丈夫转而向法庭申请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以阻止妻子在任何法庭对自己索取经济支持;纽约法庭经审理后,对两人的请求皆予以拒绝,理由如下。

 女方称,夫妻双方均非纽约居民,在纽约没有财产,离婚案件也并非在纽约审理,纽约法院对此并无管辖权;对此纽约法庭认为,女方要求驳回起诉的动议不合时机,因为按照法规,被告须在接到诉状副本后,才能提出驳回动议;由于她在本案中只接到了传票,因此尚无权申请驳回起诉。

新加坡法庭尚未对协议效力做出裁决,法庭拒绝下达禁令

 对于男方提出的申请临时禁令之动议,法庭认为在本案中颁布禁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存在欺诈情形或是外国法庭出现重大失误,但女方并未向新加坡法庭隐瞒婚前协议的存在,也不能认为女方向新加坡法庭起诉离婚,其用意便是为了规避纽约的法律;因为男方依然有权向新加坡法庭申请执行婚前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在新加坡法庭对上述条款的效力作出判决之前,男方无权向纽约法庭申请禁令救济。

 此外,法庭还注意到1999年的婚前协议中并未提及该协议在纽约之外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这意味着该协议在外国可能不会被承认;尽管如此,双方仍然在其上签字,表明其接受了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且男方亦未能证明倘若法庭不向女方下达临时禁令,则他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因为新加坡法院不一定会否认这份婚前协议的效力。

 综上所述,法庭驳回了女方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也同时驳回了男方申请临时救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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