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3年4月4日消息,华尔街对冲基金巨头、亿万富翁Steven A. Cohen(见图)的前妻Patricia于2009年在纽约提起诉讼,指控Cohen曾经欺骗她,称后者在离婚时隐瞒了550万美元资产(点此查看报导);虽然被告对此提出了撤案申请并成功导致案件被驳回,但第二巡回法院日前已裁定这起诉讼可以继续进行。
Patricia此次诉讼针对Cohen本人及他的SAC交易公司,以及公司前财务官Donald Cohen(Cohen的兄弟),称上述被告具有“诈骗、欺诈、违背诚信义务”等违法行为。
原告Patricia在诉状中提到,Cohen早在1991年便向她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收入,将一笔价值870万美元的资产谎称为不名一文。上述资产包括他和SAC公司的律师Brett Lurie自1986年以来共同投资的房地产,但Cohen却和Donald一道欺骗她,称这笔资产的价值“已经丧失”。
原告称,当她与Cohen在1989年分居时,后者列出他的资产为1690万美元,其中正好包括这笔“已丧失价值”的870万美元资产。
二人在1990年离婚后不久,Patricia便要求Cohen增加子女抚养费及其他济助,理由是Cohen对自己的资产提供了不实陈述,怀疑他在离婚前通过公司或兄弟转移了一部分资产,之后再取回,所以他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并不能反映其真实资产数量。
原告还提到,她在多年后才通过媒体了解到,Cohen曾经起诉Lurie欺诈,拿到了550万美元的和解金,但从未向自己提到过这笔收入。她此次起诉除指控Cohen隐瞒资产外,还检举他有内幕交易行为。
不过初审法庭以原告起诉时间太迟,且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被告欺诈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
上诉法庭:离婚后20年起诉并不一定超过诉讼时效
但审理上诉的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初审法庭驳回起诉的判决不妥,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Cohen在申报财产之时,确实“有可能并未丧失、使用或消耗这550万美元资产”,构成“合理的推理证据”即可,而不需要提供其他足以断定被告欺诈的证据。
上诉法庭还推翻了初审法庭关于本案错过诉讼时效的结论,初审法庭本来认为原告与Cohen在1991年分割财产,却在2009年起诉,已然错过了为期4年的诉讼时效;而上诉法庭指出,即使原告怀疑前夫可能隐瞒了资产,但并不意味着她具有行使调查的义务,因此诉讼时效并不应当从离婚时开始计算,而是从原告得知Cohen可能隐瞒资产时开始起算。
Cohen的SAC公司目前正面临美国当局的反内幕交易调查,有多名经理已经遭到刑事指控(点此查看报导一、报导二);SAC后来同意支付6.16亿美元,与美国证交会达成和解。不过Cohen本人并未遭到检方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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