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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女因婚取得绿卡后与夫分居,因婚前协议无权索取扶养费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6月6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3月27日消息,一名签证快要到期的中国女子,因与美国丈夫结婚而拿到了绿卡;不过丈夫后来提出与她分居,女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扶养费,但法庭依二人的婚前协议认定:该女子已放弃了索取扶养费的权利。

婚后仅两月夫妻即反目,女子提出扶养费请求

 败诉的女子为王曲江(音,Quijang Wang,下简称“女方”),她在2009年9月22日与一名美国律师Jack Ray Crumpacker(下简称“男方”)结婚,因而拿到绿卡;而她之前的签证正好在这个月失效。二人在婚前签署了财产协议,还为此各自聘请了律师。男方在同年11月书面通知女方,要求二人分居。按照婚前协议,女方必须在三十日之内搬出,她遂在2010年4月向家事法院提交呈文,以自己并无工作为由,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家事法院以二人之前签有婚前协议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女方遂向当地初审法院提起上诉。

 初审法院在2011年8月驳回了女方的上诉请求,指出女方系自愿在婚前协议上签字,且知晓其内容,该婚前协议合理有效,应予遵守;鉴于女方已明确表示放弃扶养费请求,故不应再行提起诉讼,此外还判决女方需偿还男方7万美元律师费。

法庭:签署婚前协议属自愿,女方无权反悔

 女方依然不服,遂自任律师(pro se)向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再次提出上诉,但依然失败。上诉法庭驳回女方请求的理由如下:

 一、女方指出,婚前协议的条款不合情理,她当初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才在上面签字的。法庭则指出,按照弗吉尼亚州法律,若(1)签字人在非出于自愿的情况下签字;或者(2)协议在签字时有不合情理之情况,包括a.协议一方未向另一方公平、充分地披露其财产状况;b.协议一方并未自愿放弃在协议披露范围之外,要求对方继续披露财产的权利。据已有证据表明,女方当初系自愿签署该合同。

 法庭提到,双方的婚前协议中多次提到,“双方已在律师的建议下,充分地了解了各自的权利”,“双方已认可对方已充分披露了各自的财产”,“双方承诺将放弃在协议之外,要求对方继续披露财产或者履行义务之权利”,“双方承诺本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不当影响或过分夸大之处”。凡此种种,皆表明双方当初签订协议时是出于自愿。

 法庭还援引了当初为女方审查协议的律师证词,该律师提到,他不认为女方在签署协议之时面临着外部压力,女方也没有表示对于协议条款的任何异议;事实上,这份协议是在女方积极参与之下而制定的。这些证据都表明,女方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并未受到胁迫或不当影响。

女方因婚姻获得重大利益,并不存在经济地位前后悬殊

 二、女方还提出,这份协议之所以不公,是因为自己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却要放弃扶养费的索取权和分享丈夫退休补贴的权利,这对她的经济地位造成了“巨大的悬殊”(gross disparity)。但法庭指出,女方放弃这些权益的同时,也得到了显著的利益:她的签证本已快要到期,却因此次婚姻而立即拿到了永久居留身份。双方的经济地位并未因协议而出现重大悬殊,恰恰相反的是,他们因此都各自保留了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

 法庭还提到,没有证据表明男方对女方实施了隐瞒、不实陈述或不当施压等行为,事实上他向女方披露了自己的全部财产,甚至还告诉女方可以先回到中国,对他们的婚姻和婚前协议都好好考虑一下再做决定。而女方主动聘请了律师,参与到协议的协商和修订中来,这均表明双方在立约时,对协议内容并不存在误解。

 综上所述,上诉法庭驳回了女方索要扶养费的请求,仍维持原判;女方因此在二度上诉后依然败诉,而且尚需支付丈夫的7万美元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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