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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名人离婚案的教训——婚前协议勿草率签字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1月30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1月18日加州上诉法院消息:一对夫妇在婚前均为生活优渥的知名人士,他们因此签署了婚前协议,在互相确认对方的财产数额后方才步入婚姻殿堂;但数年后关系破裂,女方发现男方的实际财富远远高出协议上所载明的数目,遂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协议无效,平分财产;但法庭查明女方在签字前,已被赋予充分的机会来调查男方的资产数额,遂认定协议有效,驳回起诉;个中教训不可不值得观者深思。

婚前皆身家千万,妻子离婚诉丈夫隐瞒财产

本案原告Sandra Hill为资深时尚媒体撰稿人、作家、知名登山运动员,男方Thomas Dittmer则是一家大企业的创始人和业主;由于双方在此次婚姻前均为富有的成功人士,因此决定签署婚前协议;他们各自聘请了财产规划律师,商议起草了一份协议,在其中约定不设立共同财产和扶养义务,并确认女方的资产为不少于1000万美元,男方资产不少于4000万美元,在此之后免于互相披露财产的义务;双方在2001年结婚典礼举行前同一天签署了这份协议。

但历经“七年之痒”后,女方在2008年提出离婚,并认为协议因欺诈而归于无效,因为男方隐瞒了其真实财产数额,他实际拥有的财产远远大于4000万美元;她要求调查男方的具体财产数额。初审法庭经调查后,认为协议有效,仅同意做有限的资产调查;原告遂提起上诉。

女方提出上诉的理由有三:一、由于男方的欺诈行为,她已不再受协议约束;二、初审法院不同意继续调查男方财产,是滥用裁量权;三、根据加州家庭法典(California Family Code Section 1615),该协议应推定无效。

上诉庭:女方学识背景、签署前情况均表明协议有效

上诉庭认为,其一:女方所提出协议因欺诈而无效一说,实难认可;因为无论从协议本身,还是从女方在协议签订前三个月的表现来看,她都已经放弃了这一主张。

首先,协议上已经载明:“双方已放弃加州遗嘱检验法典(California Probate Code Section 143)及加州家庭法典(California Family Code Section 1615)中关于财产披露之要求……双方不得以未作财产披露为由,而质疑该协议之可执行性。”女方还专门聘用了两名专精家庭法的律师来为她提供建议,协议的草稿也经过双方审查,再加上女方本人的教育背景及知识水平,这一切均表明她签署此协议完全是出于自愿。

其次,男方的律师曾邀请女方调查男方的资产情况,但她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样做;而双方律师的交流记录也显示男方已为女方提供了“完全而充分”的调查机会。

再次,女方声称她“直到婚前的最后一刻才看到协议”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有记录显示她看过该协议的草稿;她声称自己“忙于准备婚宴”,“看不懂条款”的说法也与她的教育水平和过往经验并不相称。即使她真的没有弄懂协议中个别条款,以她当时的条件,完全有机会采取合理措施来加以弥补,所以她并非在“不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这份合同;因此合同确实有效。

已明文放弃权利,再无权要求调查

其二、女方所提出上诉庭滥用权力的说法也言过其实;因为她在签署协议前,完全有机会要求男方披露财产,她的调查手段在当时并未受到任何限制;但她在自愿签署这份协议之后,便已明文放弃了上述权利;因此上诉庭驳回其全面调查男方财产的请求,并非滥用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上诉庭维持了初审法庭的原判,驳回女方上诉。

婚前协议非儿戏,当“较真”时勿大意

本案的教训大致有以下几点:

  • 即使一方所提供情况不实,婚前协议并不会当然失效;签署协议前的具体情况、另一方的学识背景等,都可能成为法庭断案的依据。
  • 在签署婚前协议之前,如有机会,一定要查清对方的真实财产数额后再签字;否则签字之后,您可能再也无权要求调查。
  • 已经在协议中声明放弃的法律条款,不得再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因此在放弃法定权利时应当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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