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一名华裔“老鸨”因经营卖淫业和洗钱罪成,被法庭认定为“道德败坏”而吊销美国公民身份,她之后提出上诉,以当局吊销其身份违反认罪协议和诉讼时效等理由要求翻案,但被法庭逐条驳回。其中的教训值得在美华人思考。
被告李红燕(音,Hongyan Li)为德州居民,她在2007年8月8日归化入籍,随后却被指控卖淫和洗钱等罪名,在2009年9月15日表示认罪,检方遂以李在归化入籍之前从事上述犯罪行为,有违入籍资格中对于“道德品行良好”(good moral character)的要求,因此启动对李的剥夺公民身份程序,德州西区联邦法院认可检方理由,于2014年9月10日裁定剥夺李女公民身份,李随后上诉至第五巡回法院,但仍被维持原判。
李女在上诉状中提出,检方要求撤销她的公民身份有违认罪协议,但法庭指出,认罪协议只规定了检方在之后不得基于同一理由再次提起刑事诉讼,而无法阻止当局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做出行政处罚,由于撤销公民身份的诉讼属于民事性质,因此不在认罪协议所排出的范围之内,因此当局以“道德败坏”为由要求撤销李的身份并不违反双方之前达成的认罪协议。
其次,李女指出,当局对她的处罚超出了五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但上诉庭指出,“吊销公民身份”并非处罚性质,而是意味着被吊销身份者在当初归化时便根本不符合入籍条件,故对其归化证书予以撤销,且一旦撤销,则该入籍自始无效,本质上属于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而不能看作是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因此不受五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再次,李女认为当局未能证明其应当被吊销身份的理由,但法庭指出,李女之前承认她在入籍多年之前便在多间公寓中容留女性卖淫,并且以洗钱手段隐匿收入的来源,这些犯罪行为足以证明其不符合“道德品行良好”的入籍条件,其入籍申请根本不应被批准,故当局充分证明了李女理应被吊销公民身份。综上所述,上诉庭于2015年7月27日宣布维持原判。
杨律师指出,不少在美华裔女性因涉嫌犯罪被起诉之后,由于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未请到好的律师,在检方“认罪换减刑”的引诱下选择承认罪名,自以为对今后没有影响,殊不知许多罪名(卖淫、洗钱等)可构成移民法上的“道德败坏”( moral turpitude)情形,当事人一旦被定罪将无法申请入籍,即便侥幸入籍后被查出,当局也可以此为由吊销公民身份。但其实在这类卖淫案件中,如果请一个好的律师,抓住检方证据漏洞,争取到无罪释放也并非不可能,当事人的命运也将因此而改写,可见律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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