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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杆女球迷为求票上网卖身,法庭裁定不属卖淫行为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1年12月23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1年12月20日宾州终审法院(The Superior Court of Pennsylvania)消息,一位女球迷为了得到职棒联盟世界大赛的门票,不惜上网发布卖身广告,却被巡视的网警逮个正着;检方以卖淫罪将其起诉,幸而上诉庭裁定这名女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构成卖淫。

女子为求棒球大赛门票,上网卖身遭逮捕

被告Susan Finkelstein于2009年10月26日在Craigslist上发布在线广告,内容为“铁杆费城人队(Phillies)粉丝,漂亮、高个、丰满、金发,跪求两张世界大赛门票。价格可议——本人属创意型,我们也许能各取所需。”

正巧在网上巡视的一名Bensalem镇警员注意到这则广告,怀疑是卖淫,便自称是有意者,向Finkelstein发信征求其照片,几分钟后Finkelstein便发来了三张袒胸照片;在随后的聊天中,Finkelstein称她的付款方式将是“非常规”(unconventional)的。警员遂在会面时将其逮捕。

陪审团认定其“意图卖淫”,所幸终审法庭洗脱罪名

检方的观点是,卖淫是妇女为换取经济利益而出卖性的商业行为,而世界大赛的门票具有经济利益;他们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卖淫。

被告在2010年3月出庭受审,陪审团排除了她的卖淫罪名,但认定她犯有意图卖淫罪(attempted prostitution),判处1年缓刑及100小时社区服务;被告不服,随即诉至宾州终审法院。

上诉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意图以性交换物品的行为属于“私人的非法性关系(private illicit sexual relations)”,但不属于州法上所定义的卖淫,因为法律之所以设立卖淫一罪,是为了惩罚社会上“公开的、具有商业性质的性交易”,同时避免对妇女的剥削行为。但本案未满足上述要件。

上诉法庭在其意见中写道,“尽管被告的行为满足‘为交换允诺中的礼物而同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这一条件,但仍未超出‘私人的非法性关系’这一范畴”,认定其不构成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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