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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工程师被控窃商业机密为中国公司服务 申请在华诉讼遭法庭拒绝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3年12月4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一家汽车部件公司的前华裔高级工程师在离职后为该公司在中国的竞争对手工作,被前东家告上法庭,称他利用在该公司获取的商业机密为现在的雇主申请多项在华专利,违反员工保密协议和相关法律,要求法院禁止并判罚赔偿。这名工程师后来以本案应在中国法院审理,以及原告应追加其当前雇主为共同被告等原因申请撤案,均被法庭拒绝。

原雇主怀疑华裔工程师窃取商业机密 为上海竞争对手服务

 本案原告JVS是一家总部位于康州的汽车部件公司,主营产品为发动机制动器等制动装置;JVS公司称其为保护商业机密,对部分发明暂时未提交专利申请。该公司在1998年聘用被告杨州(音,Zhou Yang)为高级工程师,双方签署了保密协议,规定其不得将JVS的商业机密对外透露,包括他本人参与设计的发明在内,而且在离职后必须将相关的设计图纸等资料归还给公司。

 杨在JVS公司工作八年后离职,他随后到一家中国企业上海尤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Shanghai Universoon Autoparts)工作;JVS称该公司是其姊妹公司的直接竞争者,并指控杨利用他在JVS期间获得的商业机密,为尤顺汽车公司申请了16项中国专利,并试图靠这些商业机密申请到更多专利。JVS在2012年1月向杨发去停止侵权通知书(C&D letter),但杨否认他挪用了JVS的商业机密,后者遂以挪用商业机密、不当商业行为、侵占、民事共谋和不当得利等为由,向北卡联邦法庭提起诉讼。

被告以此案应归中国法院审理等为由要求驳回

 被告对此提出,根据不方便法庭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此案在中国审理更为恰当,而且尤顺公司是本案的必要当事方,但原告并未追加其为共同被告;他还指出,原告并未明确其所谓的“商业机密”到底为何,而过于宽泛,相当于逼他“大海捞针”。被告以上述理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庭逐条驳回被告动议,认定美国法院应管辖本案

 对此法庭认为,首先,本案的主要证据均为书面文件,无论是在美国或中国法院审理,均需要翻译,与审理地点无关;即便美国法庭不方便传唤被告方的中国证人,但若本案在中国审理,原告方也将面临同样麻烦。故法庭认为案件在中国审理并非理所应当,因此并不认可被告的相关说法。

 其次,尽管被告认为尤顺公司对所争议的专利享有所有权,因此是本案的必要当事方;但法庭指出原告本次起诉仅针对被告本人,即归还JVS公司的商业机密、支付赔偿和罚款、并接受禁令制裁,等等;这些事项并不需要尤顺公司介入。因此被告认为尤顺公司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的提法是错误的。

 至于杨所称的最后一项理由,法庭认为JVS对其诉状中提及“十六项中国专利”所侵犯的商业机密并不需要进一步明确,但其要求保护的其余事项确有过于庞杂之嫌,诸如“商业或技术信息、客户说明书、工艺,以及JVS所销售发动机制动器、气门驱动器的相关发明、设计、制造、研发相关资料”,等等,并不足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指控。因此法庭对被告的最后一项理由采取了有选择的驳回。

 综上所述,法庭仅认可了被告关于部分商业秘密未明确的说法,对原告的诉求予以部分驳回,但对于被告申请驳回的其余要求均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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