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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跳槽 因对原公司电脑文件滥意删除被追责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09年1月8日

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斯科特·阿勒奇(Scott Arledge)原来一直担任着位于佛罗里达州的坦普(Tampa, Fla.)的PharMerica的副总裁。手下管有2,500名员工,对公司日常的运营也进行督导。

但是到了前不久的2007年3月9日,阿勒奇提出辞呈,跳槽到了Omnicare,即原公司的一个竞争对手,在那里出任副总裁。上述两家公司都是面向长期护理机构,诸如敬老院和医院等,提供相关设备和物资。

据原告讲,被告在离职前两天,从电脑中永久性删除了475个文件。这一结果是由佛罗里达州一家数据恢复服务公司,即电子猎狗公司(E-Hounds)做出的,此前,该公司已经对PharMerica发给阿勒奇的Windows系统笔记本电脑做了详细侦查。

在大部分操作系统中,“删除”某个文件,只是去掉了该文件在目录结构中的对应信息,但是该文件的内容在被最终重写、覆盖之前,却依然可以存在硬盘驱动器里面。通过使用某些应用程序,像邮件加密软件(PGP)、擦除软件(Wipe)之类的开源程序(open-source programs)、还有苹果机X版本的操作系统中被称为安全清空回收站(Secure Empty Trash)的内置功能,方能实现数据的彻底消除。

PharMerica在诉状中称,阿勒奇删除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电脑犯罪的联邦法律,即《计算机欺诈和不当使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该法案规定,任何人如果对联网电脑“擅自进行故意的破坏”,即须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该法案本来是针对电脑黑客的,但是国会对该法案的起草工作有失严谨。)

在援引《计算机欺诈和不当使用法案》状告雇员删除文件方面,本案并非首例。此前,曾有一位雇员在上交工作笔记本电脑之前,使用过“安全删除”的应用程序,结果被诉诸第7巡回法院,当时也是成功地利用了该法。

虽然本案和去年第7巡回法院的裁决都是针对管理层的,但是,对任何一位雇员来说,如果其从工作电脑中“安全删除”了个人文件,那么,这一判罚原则也同样适用。

法官的判决书摘要:

阿勒奇滥意删除原公司文件的行为伤害了PharMerica的利益,妨害了PharMerica对这些数据的掌握权,并使得PharMerica在试图恢复其信息和电子数据当中,担负了巨额成本。所有这些行为都将提高PharMerica的胜诉机率(在《电子计算机欺诈和不当使用法案》范畴内)……阿勒奇的行为给PharMerica的电子信息和电脑系统所带来的损失可能已逾5,000美元。这些损失将包括,但不限于,因下述情况所引发的支出项:(a)对分发给阿勒奇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b)确定哪些文件被复制、或者被删除;以及(c)对阿勒奇所销毁、删除的信息和电子数据,实施数据恢复的努力。

如果某人因“非法利用原先雇主电脑系统中的信息资源而谋求竞争优势”,而被原先雇主依据《电子计算机欺诈和不当使用法案》提起诉讼,以寻求民事补救措施,那么,原告很有可能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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