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3年1月9日消息,因近年来就业市场的不景气,无薪实习日趋普遍,然而因无薪实习工资问题而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2012年下旬,一名中国女子就对出版业巨头赫氏公司(Hearst)提起了诉讼,称她在被告旗下的《时尚芭莎》(Harper’s Bazaar)杂志实习,做的是正式雇员的工作,却拿不到薪酬;但赫氏却坚称无薪实习是行业惯例,为学生扩展了学习经历,符合法律规定(点此查看报道)。
此案经曼哈顿联邦法院受理后,法官Harold Baer有条件的批准了本案的集体诉讼地位,指出王雪丹只需证明其余雇员也受到过相似的待遇即可(点此查看报道)。
不过,Baer法官于日前以《纽约劳动法》(NYLL)第193章不适用于本案情形为由,驳回了同案原告Erin Spencer的部分诉求,认为原告并未收到过任何工资,也就不存在法规中关于克扣工资的情形,因此原告援引这部分法规的诉求不能成立。
Spencer的经历与王相似:她于2010年6月至8月在赫氏旗下的《Cosmopolitan》杂志做免费实习,一周上四天班,时间为32至36个小时;作为实习条件,赫氏要求她必须购买大学学分(College Credit)。Spencer据此提出,赫氏此举构成《纽约劳动法》第193章所禁止的“变相克扣工资”行为。
按照劳动法,雇主不得在法定的扣缴事项(如福利、年金等)之外,克扣员工的任何工资;有的雇主表面上支付全额工资,但实际上要求员工向公司另行交纳额外费用,这种情况其实属于变相克扣工资,也为法律所禁止。
而Baer法官指出,原告“不可逾越的障碍”是她没有从被告处收到过“任何可构成工资的报酬”。《纽约劳动法》第193章旨在禁止雇主以向员工单独收取额外费用的形式,达到非法克扣工资(Improper deduction in wages)之目地的行为,但其前提是收取费用的目的是为了变相克扣工资。
但在本案中,原告向有关的学校购买学分并未使赫氏获利,也就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克扣工资”情形。被告的辩护律师还强调,原告之一的王雪丹本人在赫氏实习期间,并未向有关学校购买学分,因此根本无权就本条法规提出诉求。
Baer法官表示,不排除原告有其他的诉讼理由,但其诉状中依照《纽约劳动法》第193条提出的诉求于法无据,因此对这部分诉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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