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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生活窘迫申请破产 获减免20万学生贷款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11月5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10月30日消息,美国联邦破产法第七章规定的“债务减免”(debt discharge)可免除生活窘迫的债务人所负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因此当债务人面临倾家荡产、生活无着之时,选择破产不失为一条明路,法院也往往会批准生活极端困难的申请人减免大笔债务。爱荷华州的一名医学院学生苏珊(Susan M. Shaffer)申请破产案就是一个不错的例子。

 三十余岁的苏珊是一名生活窘迫的未婚女子,她在十余岁时患上饮食紊乱、抑郁、焦躁等一系列精神障碍,因此在学业、工作方面都受到诸多限制。她在上世纪90年代先后进入多家大学就读,但均以退学告终;2007年她又进入一家医科学校就读,但在意识到自己无力偿还高额助学贷款后,便自动退学。她之后断断续续做过一些工作,最后在爱荷华大学放射肿瘤部门工作,并靠预支退休金和亲人接济生活。

 截至退学为止,苏珊一共欠下助学贷款20.5万美元,其中包括由美国教育部提供的57,489.11美元,教育信用管理公司(Educational Credit Management Corporation)提供的47,900.00美元,和爱荷华州学生贷款机构(Iowa Student Loan)提供的99,136.00美元。

 苏珊在2010年4月依破产法第七章申请个人债务减免,破产法庭在2011年12月认定,如果强迫苏珊偿还所欠助学贷款,将使她的生活陷入极度困苦(undue hardship)之中,因此对这部分债务予以减免。爱荷华州学生贷款机构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第八巡回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债务人目前的合理收入、生活开支及相关情况来看,要她偿还所有助学贷款是极为勉强的;债务人在证词中曾提到她“有可能(probably)”每月偿还350至400美元的贷款,但这并不代表偿还贷款不会使她的生活陷入极端困苦。贷款机构曾提出债务人之前在服装、吃喝方面的花销超出其经济能力,以此为由要求法庭撤销免债;但法庭同样无法因此得出“偿还贷款不会使债务人的生活陷入极端困苦”这一结论。

 综上所述,第八巡回法院认定苏珊确实无力支付贷款,遂驳回贷款机构上诉,维持破产法院的判决。

 法佑网提醒读者:尽管在倾家荡产时选择破产不失为一条明路,但破产法对财产减免定条件亦有诸多限定;欲了解更多有关破产申请的常识,请参阅法佑网有关文章;如欲购买法佑网破产申请服务,请点击此处开始填写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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