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专业网站
 

华商年鉴起诉华人工商: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律师费何从?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1年2月9日

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第685.040章规定,案件中胜诉方的律师费作为损失的一部份可由败诉方承担,并且胜诉方(债权人)为执行判决而进一步花费的律师费也应由败诉方(债务人)承担。以上规定就是《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第685.040章的关键之处。在华商年鉴公司(Chinese Yellow Pages Co.)起诉华人工商公司(Chinese overseas marketing service corp.)的案件中,法院裁定,即便债务方申请破产,债权方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也应由债务方承担。

华人工商与华商年鉴曾于2000年就虚假广告及不平等竞争问题对簿公堂,此案最后以和解告终。和解协议规定,胜诉方(华商年鉴)在实施和解协议时所花费的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随后,华商年鉴又对华人工商及其所有者Alan Kao提起违反合同的诉讼,声称被告故意在《和解协议》的性质问题上误导原告的潜在客户。2006年1月6日,法院判处原告获得425万美元损失赔偿及75万律师费赔偿。在2005年9月29日至2006年1月13日期间,Kao先生先后向其小姨子Li Wen Chen的账户上转账共计112万美元。就在2006年1月13日最后一笔转账结束后,华人工商依据《联邦破产法》第十一章规定申请破产,并就违反合同案件的判决提起上诉。而上诉法庭支持赔偿判决。2006年3月8日,Kao先生代表自己和债务方向原告赔偿434.15万美元。但是原告对债务方的赔偿仍不满意。

华人工商在申请破产的过程中左右碰壁,其破产申请最终被撤销。2006年12月11日,华商年鉴就其与华人工商在破产案中周旋时所花费的律师费向被告提出58.2万美元的赔偿要求。但是审判法庭否决了该要求,认为这50多万律师费是在破产法庭上发生的,而当时华人工商公司尚处于破产“自动冻结”阶段。

上诉法院推翻了审判法庭的判决。根据美国以往判例,上诉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破产期间花费的律师费用同样应由被告支付。并且上诉法庭注意到,被告的破产请求已被撤销。上诉法院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联邦破产法》不禁止债权人索要在债务人破产期间发生的律师费用。

新闻高级会员服务:获得该案独家法庭原件,原被告资料,证词证据,警察检方细节报告,更多内容,请联系我们。美国电话:+1 650-3311852     中国电话:+86-10-62962550
 
您有类似情况?
免费咨询律师
相关法律文件
 
独家后续追踪报道,请访问 法佑网 http://faayou.com
http://81law.com 法佑网版权所有,转载需注明"出自美国法律专业网站:法佑网 www.81law.com "。

热点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