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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中方败诉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09年2月9日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仲裁小组1月26日裁定,中美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纠纷中,中方败诉。世贸裁决认为,中方对美国的电影、音乐、书籍和电脑软件在中国被严重侵权熟视无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声明指出,美国和中国都可以对世贸组织纠纷仲裁小组就美方提出的知识产权申诉案做出的初步裁决提出上诉。

BBC中文网报导,美国贸易代表奥尔盖耶表示,世贸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中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有连串不足之处,未有履行加入世贸的责任。他说:我们将积极与中国接触,敦促中方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确保美国的版权持有人从此次裁决中获益。

美国欢迎世贸争端小组的裁决,认为这是个重要胜利,但对小组未有对中国检控盗版货品存在困难的问题作出裁决而表示失望。世贸裁决认为,中方对美国的电影、音乐、书籍和电脑软件在中国被严重侵权熟视无睹。裁决还说,中国海关将收缴的盗版货品的假冒商标撕去之后,让其重新进入市场的作法有错。

世贸的争端裁决小组建议中方改善版权法和海关执法,以符合世贸组织成员国的义务。美国在2007年向世贸投诉,指中国制造的冒牌货品,包括电脑软件、影碟、贵重的皮革产品以及手表充斥美国市场,又指中国未能采取足够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保守估计,中国盗版产品使美国每年损失37亿美元的销售收入。美国唱片业协会执行副总裁蒂尔凯维茨说,世贸裁决意味着中国和其它国家不能仅仅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动议,而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格里克曼说,中国限制很多合法的影片进入该国,但这并不能阻止中国各地都有几乎所有美国影片的盗版出现。

美国之音报导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星期一发表声明说,世贸组织纠纷仲裁小组已经发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世贸组织有关保护商业性知识产权的标准,标志着美国提交的知识产权申诉案取得了初步成果。

美国代理贸易代表彼得·奥尔盖耶在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的声明中说,世贸组织的纠纷仲裁小组发现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机制中的许多缺陷不符合它所应承担的世贸组织义务。奥尔盖耶说:“这样的结论对于美国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胜利,因为它证实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极其执行的重要性,澄清了贸易性知识产权保护法中的一些关键性条款。在获得这个重要的法律裁决之后,我们就可以积极争取让中国方面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确保美国知识产权持有者从中获利。” 美国于2007年4月向世贸组织提交了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申诉案。此前,两国曾就此进行了多年的双边磋商,但未能解决美国方面所关切的问题。在这项贸易纠纷中,美国要求中国取消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中的三个主要的障碍。

第一,中国版权法不保护那些不符合中国“内容审议”标准的产品的版权。第二,中国允许拍卖没收的侵权产品,条件仅仅是取消伪造产品的商标。第三,依照中国法律,侵犯商标权和伪造产品只有超过特定数量和价值的时候才能够受到刑事制裁。美国代理贸易代表奥尔盖耶在声明中说,美国方面对于世贸组织纠纷仲裁小组认定中国对未列入政府审查范围产品的产权不予保护的行为,以及中国对于没收的侵权产品只是简单地拆除商标后进行拍卖的做法属于非法而感到满意。但是奥尔盖耶指出,世贸组织仲裁小组没有明确支持美方就中方对侵权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所设立的门槛太高的申诉,美方对此感到失望。

美国著名国际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KENYON &KENYON LLP的律师艾琳·伦巴德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说,她对世贸组织对于美中知识产权纠纷案做出初步裁决感到高兴,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扰乱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秩序的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在中国尤其严重。

“你将来将越来越多地的听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这是非常好的现象,你需要把它纳入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战略,因为百分之20到30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是伪造产品。所以我们对跨国公司提供的咨询总是要让他们把保护产权作为一个重要的防御机制。” 伦巴德律师认为,世贸组织的初步裁决基本上认同了美国方面提出申诉的合理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美方提出的要求,这将为消除美中贸易关系中的障碍,把两国关系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供有利的条件。至于美方提出的第三项要求,即美国指责中国对侵权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的门槛太高的问题,世贸组织予以某种程度的保留。按照中国官方的规定,侵权产品只有超过一定生产数量或价值,才可以考虑提出刑事诉讼,比如侵权产品的价值超过7千美元。但是美国方面表示,按照世贸组织颁布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只要侵权行为达到“商业规模”,就可以提出刑事起诉,而无需设立一个数量或价值的“门槛”。世贸组织的仲裁小组表示,它同意美国方面提出的应该以商业规模为基础决定是否需要对侵权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但是它表示,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美国有关的“ 门槛过高”的指控。加拿大舒里茨商学院教授伯纳德·沃尔夫认为,在中国,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显然存在阻力,但是他对美国之音表示,这种阻力主要不是来自北京中央政府,而是来自地方政府。

“国家一级政府已经开始把一些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列入社会法规的一部分。但是不利因素是如何能够把这些努力贯彻到省一级。在地方真正贯彻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还是非常有限的。甚至产品安全法规等一些人命关天的措施在地方都很难执行,就更不用说知识产权这种更加有争议性的法规了。”(文章来源:多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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