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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休一天年假遭解雇 女子状告跨国公司获赔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多休了一天年假,遭公司严重书面警告,加之之前工作失误,僵持之下,竟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在一家跨国公司担任重要岗位的王女士没想到自己兢兢业业三年的业绩因一天年假“泡汤”。2011年10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受理了这起白领状告跨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王女士在一家跨国公司任加盟支持主任。2010年10月,王女士向公司递交了书面假条,带儿子到丈夫所在内蒙古大草原休假。考虑到自己有4天的带薪年休假和1天加班补休假未休,王女士共请了5天假。但按该公司最新规章制度,年假需提前一周到省办报备批准,超过3天须向区域经理请假。而王女士的假条只递到了省办负责人,区域经理只签批了权限内的三天年休假及一天调休,并邮寄通知王女士在11月1日正常回公司上班。

11月1日,王女士继续休息没有上班,于是,公司给予王女士严重书面警告。12月2日,公司又向王女士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书。双方矛盾愈演愈烈,协商不成、劳动仲裁不服,最终闹到一纸文书对簿公堂的局面。

受理此案的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居中调解,最终,跨国公司支付王女士近3.8万元经济补偿。

编者点评:

虽然休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即休年休假必须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用人单位有权统筹、集中、分段安排,故年休假尽管为劳动者的法定假日,但休假前也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虽然王女士多休了一天年假未得到批准,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然而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才可以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违纪不到“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是无权解雇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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