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因雅曼化妆品厂注册的“护士宝HUSHIBAO”商标与宝洁公司”护舒宝”商标近似,而商评委仍然核准注册“护士宝HUSHIBAO”,故宝洁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更改商评委这一项裁定。2009年3月,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该裁定,令其重新复审。
1999年3月,雅曼化妆品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护士宝HUSHIBAO”商标。针对该商标,宝洁公司先后提出异议申请和异议复审,但是商标局均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2008年,商标局核准雅曼化妆品厂注册“护士宝HUSHIBAO”商标,宝洁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与“护舒宝”构成相似或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因有三:(1)二者的汉字部分三个字中有两个字相同,“士”和“舒”发音又近似,消费者易将二者混淆;(2)“护舒宝”在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申请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3)二者都使用于卫生巾等类似商品上。因此,法院判决商评委撤销原裁定,重新复审。
这场官司历时9年,可谓旷日持久。而北京一中院做出的令商评委重新复审的判决又使案件回到了起点。宝洁公司商标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
法律提示:解决商标纠纷一般遵循两个步骤:首先,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不服,可向商评委提出复议;其次,行政程序仍不能解决的异议,可寻求司法救济,即向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可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