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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放宽申请I-485合法身份要求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08年9月8日

2008 年7月,美国移民局出台并公布了一份内部备忘录,对于基于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而提交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作出了一些指导性说明。总体来说,这些说明有益于那些曾经短时间失去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打工或者违反了其他非移民身份条款的基于职业移民的I-485申请人。

根据移民法第245(c)款的规定,外籍人员如果失去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打工或者违反了其他非移民身份的条款,就不能在美进行身份调整。但是,根据移民法第245(k)款规定,基于职业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的I-485申请人可以享受一些例外的宽限. 只要这些人失去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打工或者违反其他非移民身份条款的时间不超过180天,他们就可以根据245(k)在美国调整身份。这些人包括EB- 1, EB-2, EB-3 以及EB-4类的神职人员等职业移民申请人。但是,过去对于如何计算这180天并没有清楚的说明, 在移民局的实践中也标准不一。

此次,移民局的新备忘录详细阐明了对于180天例外条款的计算形式和适用范围。总体而言,移民局放宽了适用180天例外宽限的标准。根据新备忘录,在计算 180天时,移民局将仅仅考虑申请人最后一次经合法批准入境以后的违法时间,而不会考虑之前的任何违法时间。但是,移民局认为采用回美证(advanced parole document)入境的情况不属于"经合法批准入境",因此不能导致重新从头开始计算180天。

新备忘录明确了第245(k)款中的所说的180天是对三种违反情况的综合计算。也就是说,该例外不是给予每一种违反情况180天的期限,而是三种违反情况的时间总计起来不能超过180天。在某一天当中,如果申请人存在一种或多种违反情况,即使违反时间仅持续了数小时而已,也将被记为一天,纳入总的违反天数中。

另外,该文件澄清,上述职业移民I-485申请人的家属申请人也同样可以享受第245(k)款的例外宽限。虽然在此之前的个案中,移民局亦承认家属申请享受该例外,但是这一点从没有清楚地阐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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