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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公司股份成泡影 雇员诉雇主获3万股公司股份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1年11月2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1年6月27日加州上诉法院第二区第八分部(Court of Appeal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2nd Appellate District,Division8)消息,杨凯文(Kevin Yang,音译)与飞鸿技术公司(Phihong Technology Co., Ltd.,音译)的股份争议案有了结果: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决定,飞鸿技术须给予杨凯文3万股公司股份,作为杨凯文2003年工作的奖金。

9万股公司股份成泡影  雇员诉公司违反口头协议

2000年底,飞鸿公司聘用杨担任其台湾公司的副董事长。2002年,杨告诉飞鸿的董事长,称自己想要离开公司、返回美国。杨在法庭上作证称,在那次谈话中,飞鸿的董事长向杨承诺,如果留在公司继续工作,每工作一年,飞鸿就会给予他3万股公司股票作为奖金。基于这一待遇承诺,杨推迟了返美日期,留下来继续工作。

2004年6月,飞鸿的总经理郭杰克(Jack Kuo,音译)给杨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称公司已将3万股分割了出来,作为他2003年工作表现的奖金。

2005年中旬,杨辞去了飞鸿的职务,离开公司时,他并没有收到飞鸿此前承诺的股份,包括已经分割出来的3万股。由此,杨以违背口头协议为由,对飞鸿公司提起了诉讼。

审判中,杨主张自己有权获得2002-2004年的股份,每年3万股,3年一共9万股,郭杰克的邮件证实了杨同飞鸿公司之间口头协议的存在。飞鸿公司则否认与杨有过口头协议。

法院认定3万股股份为奖金  公司不服提上诉

最终,法庭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飞鸿公司9万股股份转移的口头协议,并且,即便这份协议存在,由于违反口头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杨的主张也会受此限制。法庭认为,基于郭杰克的邮件,飞鸿已经决定给予杨3万股股份作为2003年的奖金,因此判决飞鸿公司未给予杨3万股股份的行为违约,飞鸿公司需给付这部分股份。

对于这一判决,飞鸿公司提起了上诉。

醒悟为时已晚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飞鸿公司指出,初审法庭的决定违反了差异处理的法律原则:杨提起诉讼的理由同法庭作出决定的法律理论之间是存在差异的。杨起诉的理由是飞鸿公司违反了口头协议,要求飞鸿给付9万股股份,而法庭却判决飞鸿给付杨3万股股份作为奖金。

上诉法庭认为,由于飞鸿公司在庭审时并未就这一差异提出反对,也没有在法庭判决后要求重新审判或撤销判决,并且并没有将这一认知差异告知法庭,因此,飞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法庭进一步指出,即便上诉人已经提出了问题所在,它也必须证明原告起诉状同证据之间存在重要差异,而这一差异足以误导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在庭审上所做的辩护给自己带来损害。由于庭审查明了3万股股份事宜,上诉人没能证明损害的存在。

杨主张口头协议的股份是他继续留在飞鸿的动机,飞鸿则提出反驳,称这些股份是2003年没有送达的礼物,法官对双方的理论均未采纳,而是将这已经分割出来的3万股股份认定为杨的奖金。由于双方已就这笔股份的相关事宜展开了辩论,并且都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证据和观点,因此,尽管原告起诉状中并未主张这笔股份是奖金,此事也不能构成对上诉人的损害。

由此,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决定:飞鸿须向杨给付3万股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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