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联邦法院法官周四暂时判处密苏里州一名因在MySpace上玩恶作剧,导致邻家13岁女孩自杀的妇女无罪。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George Wu表示,他已免除了Lori Drew未经授权私自访问电脑的轻罪罪行,但在书面判决下达之前,该判决仅仅是暂时的。他还提到了法官改变判决意见的先例。
作为美国网络欺凌第一案,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公诉人称,被告Drew女士当时在13岁女儿Sarah及商业助手Ashley Grill的帮助下,在MySpace网站上虚构了一位名叫“Josh Evans”、赤膊、长着一头棕色凌乱头发的十来岁男孩,然后以该男孩名义向Megan Meier发送暧昧信息。
2006年,该“男孩”突然提出要终止与Meier的感情。“男孩”在一条分手信息中告诉Meier,“没有你世界会更美好。”同年10月,Megan因不堪羞辱,在圣路易斯郊区的家中上吊身亡。
案发后,当局迫于压力准备起诉Drew,但却找不到适当的法律依据。为此,洛杉矶检方提出使用《电脑欺诈及滥用条例(CFAA)》来指控Drew虚构材料申请MySpace电脑账户的做法不合规定,犯有三项重罪及一项共谋罪。
然而,前三项重罪指控最终未能成立,取而代之的是三项同等罪名的轻罪指控。对于第四项共谋罪名是否成立,陪审团尚未得出结论。
每一轻罪罪名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及10万美元罚款。若第四项控罪罪名成立,该位母亲有可能获刑20年。
专家估计,如果该案上诉,原审理结果极有可能被推翻。
检方使用CFAA来指控Drew的做法遭到舆论批评,一些法律专家高度质疑本案审理是否适用《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条例》,因为该条例以往一直只适用于打击网络黑客行为及盗用商标案件。不过,联邦检方确实根据该法起诉了Drew女士。
针对法律的此种尴尬,密苏里州立法机构于2008年8月起草了一部法案,认定凡是发送威胁或骚扰信息从而导致他人精神受到伤害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相关犯罪人员视犯罪情节轻重可被定轻罪或重罪。
被告辩护律师则认为该新法拙劣不堪,其出台仅仅是为平息公愤而已。
2009年5月,法官Wu称他担心因Drew违反MySpace网络服务协议而将她送进监狱,可能会成为一个危险的范例。如果Drew非法访问电脑网络罪名成立,那么任何违反社会网络服务协议的人都将获轻罪,这明显是违反宪法的。法官Wu说:“你大概可以以违反网络服务条款为由起诉任何人。”
检方原以为Drew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美元罚金,但周四的听证会令Drew是否会被判刑变得毫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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