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多家中国制药公司于2013年因涉嫌操纵维生素C价格在美遭遇集体诉讼,尽管被告辩称自己自己只是遵照中国政府的相关政策办事,但该说法并未被法官所认可,陪审团最终对涉案的中国制药公司判罚1.5亿美元赔偿。不过本案在上诉之后又出现转折,联邦第二巡回法院于日前撤销了该判决,而理由正是因为初审法官“并未考虑中国方面对其法律的解释”,上诉庭甚至认为美国法院“不应对本案主张管辖权”,因为其涉及到“中国的主权利益”。
本案始于2005年美国维生素C购买者对四家中国制药公司提起的反垄断诉讼,被告包括河北维尔康制药集团(Hebei Welcome Pharmaceutical Ltd)、东北制药集团(Northeast Pharmaceutical Co Ltd)、江苏江山制药集团(Aland (Jiangsu) Nutraceutical Co )以及石家庄维生制药集团(Wei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其中江山制药在2013年5月以1050万美元达成和解退出诉讼,而其余三家公司仍继续作为本案被告。
本案的原告包括美国多家食品、饮料生产商,均为维生素C的需求大户,在其集体诉状中指出,中国的制药公司垄断了美国维生素C市场超过80%的份额,但采用限制出口等方式人为抬高价格,使美国公司遭受损失。
维尔康集团、维生集团两家公司一直坚称,其垄断行为是在中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强迫下做出的;而按照主权豁免原则,外国公司不应当为它在本国政府迫使之下,所作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负责。而中国商务部为本案也向纽约法庭提交了一份支持证明,这是中国政府首次以法庭之友身份(amicus curiae)向美国法院提交文书。
中国商务部在文件中表示,两家被告中国公司确实是在履行政府的贸易政策,而法院如果判被告败诉,则会妨害中国对其政策的实施。甚至前商务部官员乔海力(音,Qiao Haili)也获准出庭为被告作证。但本案初审法官Brian Cogan最终仍未认可上述说法,陪审团在2013年3月做出裁决,认为被告应支付5410万美元赔偿,按照《谢尔曼法》的三倍赔偿计算,共计1.5亿美元。中国商务部在裁决做出后表示,中国政府对此“深感不安”,并向美方发出外交照会。
但就在本案裁决做出超过20个月之后,审理上诉的第二巡回法院于9月下旬撤销了这一裁决。上诉庭的态度与初审法官大相径庭,甚至认为本案根本“不应在美国审理”。上诉法官Peter Hall表示,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并且考虑到中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巨大不同,初审法官对于本案并不应当强行主张管辖权。
Hall法官指出,考虑到中国政府的保护性政策中所维护的重大国家利益,以及中国政策与美国反垄断法的巨大不同,在本案中,中国政府的利益应当被置于美国反垄断执法的利益之上,“不论中方的动机如何,美国法院都不应对此主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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