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众所周知,亨利·福特(Henry Ford)首创使用流水线大批量生产汽车,使得汽车真正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对社会做出巨大贡献。但却少有人知道福特创业时所面临的重重阻碍,以及他是如何赢得专利官司,从而打破行业桎梏;事实上,正是因为福特打赢了这场具有重要意义的专利官司,才为他日后的成功铺平了道路。
汽车工业创立初期,社会上的普遍看法是只有富人才买得起车,当时美国11家汽车制造商联合起来,试图垄断这一行业,他们在1903年成立了授权汽车制造商协会(Association of Licensed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简称ALAM),规定只有得到授权的制造商才能从事汽车生产业务,如果无证生产汽车,则会面临起诉,甚至被要求退出这一行业。
ALAM称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防止“不可靠的暴发户混入汽车制造业”,从而保护消费者和得到授权的“正规汽车制造商”的利益,认为“已经得到授权的生产商足以支持市场需求”,但其真实目的是限制后来者加入竞争,从而制造行业垄断。
ALAM在法律上持有的“王牌”是1895年的塞尔登专利,塞尔登本人是纽约的一名专利律师和投资人,他在当时申请了一种四轮汽车专利,尽管该专利从未成功付诸实施,但塞尔登精于法律手段,最先抢注了这份专利,并每隔两年提交一次修正案,他据此宣称市场上的燃油汽车均为其所发明,所有汽车生产商都应向其缴纳专利使用费。而ALAM从塞尔登那里取得了这份专利权,从而成为其垄断行业的法宝,不少汽车制造商虽然并不认同这份专利,但仍被迫向ALAM缴纳使用费,否则便会遭遇官司;因此这一从未投入过实际生产的专利,却束缚了整个汽车行业十多年。
就在这一期间,福特在1903年成立了他的第三家公司Ford Motor Company(前两家均以失败告终),致力于利用流水线生产技术使汽车成为大众消费得起的商品,他一开始走常规路线,向ALAM申请授权,结果可想而知,对方以他的公司仅仅负责“组装”而非制造商为由拒绝授权。
福特在第二次申请被拒之后,决定无证生产;经过数年的努力后,他推出的车售价低廉,备受消费者欢迎,也为他本人带来了财富和名誉;这一情况引起了ALAM的警觉,千方百计想将福特排挤出行业。ALAM向包括福特在内的独立汽车制造商发函,要求其支付专利使用费,否则将被起诉;而福特拒绝支付专利费,并声明他的产品与塞尔登的专利没有任何关系,一场官司在所难免。
ALAM与福特的诉讼最终于1909年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审理,但由于主审法官Charles Merrill Hough对于技术一窍不通,初审判决ALAM胜诉,这对于独立制造商来说可谓当头一棒;不少独立制造商原本看好福特,希望借此机会摆脱塞尔登专利的束缚,但判决揭晓后,他们丧失信心,纷纷选择与ALAM和解并同意缴纳专利费,其中包括通用汽车的创始人Billy Durant。
但福特并未气馁,而是坚持和解违反其原则,他提起了上诉,上诉法庭最终于1911年1月裁定塞尔登专利尽管有效,但仅限于根据该专利而制造的车辆,这意味着独立汽车制造商不必再向ALAM支付专利使用费,福特大获全胜,成为舆论公认的英雄人物。随着汽车大规模生产成为主流,甚至连ALAM的会员都从中获益,因为他们自身也不再受到塞尔登专利的拘束;塞尔登本人通过其专利拿到了大约20万美元的使用费,而对于一纸从未投入过实际生产的专利来说,这已经算是大赚特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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