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一名港商向美国法院起诉中石化,称自己因利益关系,遭中石化方面陷害,以莫须有罪名入狱三年,现要求对方赔偿51.7亿美元损失;但中石化却回应称,美国法院对于外国政府的国家行为并无管辖权。
港商孙天罡(音,Tiangang Sun)在今年7月向洛杉矶联邦法院起诉中石化,称自己本是香港石油供销商捷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GeoMaxima Energy Holdings Ltd.)的董事长,与中石化有业务往来,但对方却在一笔涉及新疆塔河油田输油管道的合同中违约,他为此诉至北京法院,却被对方栽赃,在2005年以“行贿”和“挪用”罪名被捕,一关就是三年;现起诉要求中石化赔偿51.7亿美元。
中石化则向法庭提交撤案申请,称根据国家行为原则(Act of State Doctrine),美国法庭无权对中国政府的公务行为实施管辖;并提到中石化与原告最初的合同是在“共谋和贿赂”情况下签署的,因此不具有效力,所以该公司并没有违约。
对此,孙天罡的律师表示,原告的诉状主要是针对中石化雇员的行为,而非中国政府官员的行为,所以本案并不受国家行为原则的管辖限制。法庭将于明年2月对是否驳回原告起诉的问题进行审理。
相关案例报道:
新闻高级会员服务:获得该案独家法庭原件,原被告资料,证词证据,警察检方细节报告,更多内容,请联系我们。美国电话:+1 650-3311852 中国电话:+86-10-6296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