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联邦加州北区初审法院法官Jeffrey S. White在今年7月份裁定检方对加州商人刘元轩夫妇及其公司USA Performance Technology和同谋的指控并不构成违宪,因此拒绝辩方提出的撤案请求。
当局在2012年对刘元轩、乔红夫妇及其公司提出诉状,称被告违反《经济间谍法案》(EEA),为中国国企攀钢集团刺探杜邦生产钛白粉的商业机密;检方指控刘氏夫妇通过公司雇用杜邦前雇员Robert Maegerle和赵志(Tze Chao)等人,窃取钛白粉生产工艺,并交给攀钢。
检方同时也向攀钢送达了传票,但攀钢方面以美国公司与中国总部分属不同实体为由,说服法院驳回传票,但检方之后又再次提起了诉状,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检方称,中国政府对提高攀钢的钛白粉生产能力高度重视,刘元轩是在90年代初得到中国高级官员的指示,希望能协助获得钛白粉生产工艺,他因此买通杜邦前雇员窃取商业机密;但攀钢与刘元轩对上述指控均予以否认。FBI探员于2011年7月将刘氏夫妇逮捕,罪名是干扰证人和虚假陈述,之后又提出商业间谍及逃税罪名的新指控。同案被告赵志在2012年3月认罪,承认从杜邦离职后将机密资料泄露给刘,但刘氏夫妇拒绝认罪。
刘氏夫妇后来以检方诉状所指控罪名过于宽泛,未对所指具体“商业秘密”加以准确定义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但法官认为,检方指控被告犯有违反《商业间谍法》及逃税罪名,并不需要对涉案的具体商业秘密加以准确定义,法官指出,“被告的罪行取决于其意图和行为,而不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商业秘密)是否被披露”,他因此在今年7月裁定拒绝被告要求撤案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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