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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销售超30万个假名牌包 两华人被判支付LV超350万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3月31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3月29日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消息,在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LV)起诉假货商、联邦初审法院作出简易判决命令假货商赔偿LV 300万美元外加50万律师费及其他支出的案件中,巡回法院经过讨论,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假货商需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350万美元代价。

本案的被告方为LY USA, Inc.、CoCo USA Inc.、Marco Leather Goods, Ltd.、林庄(Chong Lam,音译,下同)以及陈乐诗(Joyce Chan),2002年8月到2008年1月间,林、陈两被告利用多家公司,在美国多地进口并销售了超过30万个带有LV及其他奢侈品牌商标的的手袋、钱包。

林、陈两人于2008年1月16日在纽约皇后区的家中被捕,2010年6月10日,两人在联邦弗吉尼亚东部初审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被定罪,两人已对定罪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2006年11月22日,LV以被告方出售假冒手袋等物品、侵犯LV商标权利等为由,在联邦纽约南部地区初审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对被告等提起了民事诉讼。调解不成后,法官于2008年9月2日和10月15日作出了简易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LV的商标权利,裁决被告支付LV 300万美元法定赔偿,并支付超过50万美元律师费用。

被告方对法官的5个决定提起了上诉:(1)同意就商标伪造及侵权作出简易判决的决定;(2)法定赔偿数额;(3)拒绝被告口头辩护及查询新证据的动议;(4)拒绝被告等待刑事审判结果的动议;(5)支付原告律师费的判决。

上诉法庭认为,初审法院对于多个事项享有自由裁量权,其拒绝被告延期请求的裁决并不构成对被告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的侵犯,而根据美国法典15编1117(a)(c)的规定,初审法院对于律师费及法定惩罚问题拥有自由裁量权,其设定具体数额的做法并不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上诉法庭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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