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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行走被撞 女子诉Google地图被驳回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1年9月14日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Casa Blanca报道

美国一名女子按照Google地图建议的路线,拟从高速公路上步行至目的地,被经过车辆撞成轻伤。她起诉Google提供了“有缺陷的电子产品”,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和惩罚性赔偿,该起诉最终被法官驳回,认为被撞受伤的责任在她而不在Google。

采纳Google建议路线步行 误上高速被车撞

2010年1月19日早上,加州女子Lauren Rosenberg打算从犹他州Park City的Daly Street步行到Prospector Avenue,她采纳了自己黑莓手机上Google地图给出的建议,决定走一条名为Deer Valley Drive的行道前往目的地。

Google地图在这里犯了一个错误,Deer Valley Drive正是犹他州的224号高速公路,并没有人行道。虽然这一点从公路外观即可明显看出,但Rosenberg还是执意前行,结果意料之中地被一辆车撞倒,造成外皮擦破和轻度脑震荡。

Rosenberg诉至犹他州盐湖城地方法院,称她与Google地图之间是“一对一”的服务关系,这和顾客开口向Google工作人员问路没什么区别。Google向她提供了有缺陷的产品,导致她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责任。她还状告了撞她的司机Patrick Harwood,要求两被告至少赔偿10万美元。

Google则在答辩中称,Rosenberg天还没亮便摸黑行走在高速公路上,这不是正常人的举动,明显是经过了一夜宿醉,建议法官驳回诉讼。

法官称原告求全责备 电子地图不可能精确无误

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此类案件还尚无先例,但在相似案件中法官一般会援引第一修正案,从而宣布出版发行商(与ISP类似)不负有责任。主审此案的法官Deno G. Himonas不同意在此案上“偏离常规”,认为假使采纳原告的主张,将强加给Google等ISP极不公平的责任。

他指出:倘若真如原告所主张,将会导致ISP负有“极为宽泛的责任”,在这种责任约束下,“Google就有义务去调查地图上每一条路潜在的危险,例如:是否有大意和醉驾的司机、危险的野兽、失修的人行道、坏掉的路灯、以及其它某些一天中特定时间才会出现的危险,等等;并将这些危险都事先通知给用户。” 而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Himonas法官还指出,Google地图扮演的是面向公众的发行商(Publisher)角色,尽管可以自定搜索结果,但用户只要给出相同的搜索条件,得到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不存在“一对一”服务之说。而接受Google地图服务的用户也完全可以同时使用其他公开发行商提供的服务,两者之间并没有矛盾。本案中,行人Rosenberg因自己缺乏应有的注意导致被撞,不能归罪于Google地图的错误指引。他因此宣布驳回起诉。

切勿盲目依赖高科技产品  顾客读者应具“基本常识”

无独有偶,1992年夏威夷一名冲浪男子因“误信”地图指引而受伤,曾状告地图出版社要求赔偿,终被州高院驳回。夏威夷立法机构亦在新近否决了一条建议中的法律草案,该草案旨在规定出版商应告诫读者危险区域的存在,否则对其伤亡负有责任。

现代科技即使再发达,终究代替不了基本的生活常识。盲目依赖电子地图和GPS的“指引”终会导致自己吃亏,且索赔还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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